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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卖房人索要违约金二审法院改判胜诉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

 
        张强和李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琳购买张强位于某区的房屋,缴税后3个工作日内过户,过户当天支付尾款。到缴税时,李琳另一套房屋正在出售,如果现在缴税就要按二套房来缴,税费差出较大,就提出暂时不缴税,张强做一个委托公证,将交税、过户等委托给李琳的女儿王娇,李琳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张强。都是诚意售房,张强便同意了,李琳写了个一个申明:张强委托王娇办理后续缴税、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李琳负担。张强配合李琳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并将缴税、过户所需材料的原件交给李琳。
     之后因李琳出售房屋5月中旬过户,李琳于6月29日才缴纳了税款,导致办理过户时委托公证已过期失效。李琳通过中介通知张强办理过户,张强表示已经做过公证,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的话,公证都是有效的,完全可以履行完,要求李琳道歉。李琳认为张强是故意找茬,就是想涨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强配合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张强作为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构成违约,判决张强配合李琳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李松律师作为张强二审代理人,指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错误,公证委托系张强将履行缴税、过户义务转让给李琳指定的委托人王娇来履行,李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缴税义务,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琳构成违约,撤销张强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判决李琳支付张强违约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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