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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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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延迟付款 卖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

      2016年年初,王先生基于改善住房的目的,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城区月坛附近某小区的房屋挂在了链家网站上进行出售,不到三天便有买家与王先生联系商议买房事宜,在进行简单的交涉后,王先生与买方刘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购买王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附近某小区某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547万元,定金20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140万元于过户前一天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支付,第二笔287万元于过户前一天通过资金存管方式支付,剩余一百万元商业贷款,甲、乙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当日,刘女士即支付20万元定金。刘女士也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卖了自己的房子换房,和王先生签订合同后刘女士把自己的房子也挂在中介网上出售,因北京的房价一直再涨,刘女士为追求很多利益一直未出售自己房屋,导致其与王先签订的合同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4个月之后也没有履行完毕。王先生找到刘女士称不愿再等待,可以退换刘女士定金,解除合同,刘女士却说合同未履行是王先生的过错,因交易房屋是央产房,王先生没有去办理交易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因此王先生构成根本违约。
        王先生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李松律师在听完了王先生叙述后称,首先,本案中涉诉房屋是央产房,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即向交易房屋原产权单位递交办理上市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于刘女士迟迟未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获得购房资质,导致交易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办理失败,刘女士构成违约;其次,刘女士一直未支付购房款,甚至在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起四个月后依然未付款,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5日,构成根本违约;另外,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先生一直在积极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督促刘女士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且在知道刘女士存在一定困难下对刘女士的违约行为给予一定的容忍。综上所述,刘女士构成根本违约,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王先生听后委托李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一审,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刘女士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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