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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子女对于承租公房未来的收益,所做的约定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

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婚后育有一子王强,二女王莉和王冰,一家五口居住在由李老太承租的房管局606号房。三个子女陆续成家后搬出,由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在此居住。2005年,王老先生去世,2010年李老太去世。王强作为长子,召集王莉、王冰开家庭会议就606号房屋以后如何处置进行协商。三方一致认可,606号房屋的所有利益由三人共有享有。三人写了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为便于房屋管理,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大哥王强名下,王莉、王冰配合王强将承租人变更至其名下。之后房屋对外出租,出租所得收益扣掉交给房管局的租金后,由三人均分。将来拆迁了,所得的拆迁利益由三人均分。三人在协议上签字后,王莉和王冰配合王强将606号房屋承租人由李老太变更为王强。每年王强都将出租所得收益和二人进行分配。2013年,王强去世,王强唯一的女儿王玲将606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之后每年王玲将出租所得收益和王莉、王冰均分。
2015年,606号房屋所在区域拆迁,王玲作为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后,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单位给王玲安置了2套二居室以及4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莉和王冰找王玲商量拆迁利益如何分配。王玲表示,拆迁是给承租人安置的,拆迁协议也是和自己签订的,拆迁利益都属于自己的,和王莉、王冰没有关系。王莉说当初和王强签有协议,王玲表示王琳及遗产财产进行分割,承租权不能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无效,坚决不同意和王莉、王冰分割拆迁所得。无奈之下,王莉、王冰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王强、王莉和王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606号房屋是由三人母亲李老太承租,李老太去世后,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该房屋拆迁所得转化为李老太的遗产,三人作为李老太的继承人,有权对该笔将来可能取得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王强、王莉、王冰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财产分割协议》亦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三方签字后即生效。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王莉、王冰已依照合同约定配合王强将承租人变更到王强名下,王强每年也将出租所得收益分配给王莉、王冰。现房屋拆迁,所得的所有拆迁利益,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由王强、王莉、王冰平均分配。
李松律师表示,如果王强坚决不同意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所得利益,王莉和王冰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出王强和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王强取得的拆迁利益。
李松律师表示,对于有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利益。如果没有协议,也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拆迁时对于房屋的补偿一般按照原承租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予以继承;对于户口的补偿则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其他的提前搬家奖励、周转费等则有实际居住人享有。如果拆迁时已经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除了对户口的补偿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外,其他拆迁利益由新的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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