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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父亲去世后承租的公房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

案情介绍
    李铁林是北京某机关工作人员,承租了单位的一间公房,其有两个儿子,分别为李朝阳和李冠军。李铁林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后来两个儿子相继长大成人结婚生子,搬去别处居住,可是两人的户口却一直未迁出。2000年,李铁林去世,李朝阳却将该套公房据为己有,并将房屋进行了扩建,对外进行出租,租金也全都据为己有,李冠军因长期和女儿生活在国外,对此毫不知情。                    
    2015年,李冠军因年事已高,本着落叶归根的想法,遂打算回国颐养天年,因其在国内无其他住房,便打算搬回先前父亲承租的公房居住,直到此时,李冠军才知道其哥哥将原房屋进行了扩建,并将所有房屋对外进行了出租。李冠军认为该套公房系其父李铁岭留下的遗产,租金他也有份,遂找到其哥哥李朝阳商议此事,李朝阳拒绝了他所有的要求。李冠军认为李朝阳私自霸占房屋并出租出去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遂将李朝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朝阳返还房屋租金,在诉讼中主审法官向李冠军示明存在诉讼风险,李冠军万般无奈之下,撤回了起诉。李冠军不知该如何是好,明明是父亲遗留的房屋,按理说自己和李朝阳都应该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李冠军找到本报,希望本报的专家律师能给自己一个全面客观的解答。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这是一起和承租公房有关的纠纷。首先,公房的承租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指的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而承租权并不是具体的财产权利,因此无法继承。至于租金问题,李松律师表示,李朝阳将房屋出租这一行为和李冠军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况且租金收益还包括李朝阳扩建的房屋,对于扩建的房屋李冠军是不享有权利的,因此李冠军无权向李朝阳主张返还租金。
    房产李松律师认为李冠军对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因为李冠军从小生活在该套房屋中,虽然后来因结婚等原因搬到别处去居住,但是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如果承租人去世,牵扯到承租人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的同意,因此李冠军基于户口因素,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虽然李铁岭已经去世,但目前该套房屋的承租人依然是李铁岭,李朝阳仅仅是将该套房屋占为己有,其本人即不是公房的承租人也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产权人还是李铁岭原来的工作单位,而想要确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当向房屋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主张,而该房屋的承租人早已去世,因此本案中李冠军应当以其父生前的工作单位为被告,李朝阳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另外,专业房产李松律师指出,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直管公房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自管公房是否变更承租人取决于产权单位的意见。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是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在此,专业房产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价值大增,随之便出现了很多在承租人去世后而引发的公房纠纷。当读者遇到此种情况时,请不要慌张,可以找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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