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如何拿回50余万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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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多年未住,哥哥忽称房屋是他一个人所有,弟弟怒将哥哥告上法庭,弟弟最终能否要回属于自己的拆迁利益?
案例回放:
王老先生是北京市某国有单位的职工,其与老伴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王刚、二儿子王军、三儿子王建和小女儿王梅。当时单位考虑到王老先生的家庭情况,分配给其两间宿舍,1990年单位宿舍拆迁,单位依据人口情况分给老王家两个两居,一个一居。
当时王刚和王军均已成家,三儿子王建正在处对象,小女儿王梅刚二十岁。后经家庭会议协商,王刚和王军住503号两居室,老王夫妇和小女儿住101号两居,王建独自住302号一居,大家对此均表示认可。因单位拆迁的是宿舍,故安置的三套房屋均为承租的公房,两个两居室的承租人是王老先生,一居室承租人为王建。
王老先生当时考虑小儿子没有正式的工作,一居室就给他作为结婚用房,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今后单位可能会分房,所以就让大儿子和二儿子合住一套两居。转眼间到了2002年,当时王军的女儿要上小学了,因孩子姥姥、姥爷家在西城,能上一所重点小学,王军一家便搬至其岳父母家居住。
2004年房管所通知可以买下公房的产权,王老先生出资将自己居住的两居产权买下,当时王老先生专门问王刚和王军是否愿意买产权,二人均表示不买,故他二人住的房子仍旧是承租的公房。2008年王刚向弟弟王军提出希望借住他的那一间房,王军考虑到都是亲兄弟便答应了,家里人也都知道这一情况。
2010年王老先生去世,其老伴也因脑瘫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时间由保姆来照顾,2012年底王老先生的老伴因救治无效离世。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这时王刚突然拿出503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称:“503号承租人已经变更到我的名下,房子现在是我的了,谁也别想住!”王军一听顿时很生气,其他兄弟姐妹也认为大哥王刚做的太过分,后来兄妹几人多次找王军协商均未果。
无法立案,向律师求助
因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不了,最终王军在家人的支持下欲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可是当王军踌躇满志地到法院之后,被告知房屋为承租的公房,需要有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才能给立案;为此,他又专程到了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告知,公房都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不需要出具证明;他希望复印一份503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却被告知不是承租人不给印。
这下可急坏了当事人,明明占理的事儿,拿不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也拿不到证明,法院就是不给立案,这可怎么办呀?小妹妹和小弟弟都觉得大哥这件事做的不对,专门写了证人证言交给法院,证明房子是拆迁安置的房管所的公房,可是法院仍旧不同意立案。全家人这次都没辙了,万般无奈之下,王军及其家人慕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李松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信访投诉方式获取相应信息,王军听了之后喜出望外,原来还有这样的方法。王军及其家人对李律师提出的建议十分赞成,决心聘请李松律师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安排团队律师准备好相应的投诉材料,并陪同王军到区房管局进行信访。果不其然,两个月后,王军收到了信访局的书面答复,里面有关于“503号房屋为直管公房”的相关表述,最终,该案得以顺利立案,进入司法程序。
庭审一波三折,最终打赢官司
本案诉争的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当时是依据人口进行分房,且经过家庭分配,503号房屋由王刚与王军两家共同使用,在庭上王刚对此矢口否认,称房子就是分给他的,并拿出了他的户口本。
原来,早年王刚因为工作的原因,独立分户,但是实际分房时父亲单位是按照家庭人口情况给分配的,与是否分户无关。鉴于对方提出此问题,李律师果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到单位调查当年拆迁分房的情况。
最终经调查,确系按家庭人口分配的三套住房,与是否分户无关。可是王刚又提出,王军早已经不在那儿住了,房子现在谁住着就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李松律师让小弟弟和小妹妹出庭作证,证实当时家庭内部协商503号王刚、王军每家住一间,后来是王刚向王军借住的,全家都知道这一情况。
后来,王刚又提出王军单位已经分房子了,没有权利再住503号房屋,可是,事实上,王刚单位也早已给其分配住房,现在其将单位分的房子租出去收益。李律师指出,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与被安置人是否有其他住房没有关系。
案子经过多次开庭及调查取证,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王军作为安置人口之一,经家庭分配至503号房屋居住,其对503号房屋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即享有房屋使用权,该使用权系由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与被安置人拥有的其他住房等财产状况无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军对503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二审维持原判,对方仍不认输
一审判决之后,王刚一家气急败坏,坚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曾主持调解,但王刚不同意调解方案。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后,王军及其他兄弟姐妹主动找到王刚协商,因为毕竟两家的孩子都已经大了,真住在一起503号也住不下,王军就想要么房子归王刚,王刚给其一部分补偿,或者王军要房,给王刚市场价一半的补偿。但是上述种种方案,王刚都不同意,房子也不让王军使用,不得已,王军又找到李松律师求助。
律师支招另案起诉,拿回50余万补偿款
李松律师分析了双方的局势,认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可另案起诉,给对方再施加相应的诉讼压力,以便早日解决争议。王军等人认为李律师说的非常有道理,在李律师的建议下,王军再次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503号房屋的一间卧室归王军使用,屋内的其他区域(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有了前两次的较量及一、二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王军对503号房屋有使用权,王刚深感此次诉讼房子可能不保,便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商定由王刚一次性支付王军50余万补偿款,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王军不再对503号房屋享有任何权利。在拿到调解书之后,王军深深的舒了一口气,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终于算是把家里的事情解决了。
律师提醒
在此,李松律师要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北京地区法院目前对于公房所产生的纠纷,立案普遍都比较难,尤其对于自管公房基本上是都不受理。本案所涉及的为直管公房,即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建议当事人在不能立案时要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
再者,拆迁安置人口的对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居住权实际上为使用权,均来源于拆迁利益的转化,李律师建议安置人口应在合理限度内主张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对于诉讼策略的选择,李律师指出,同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诉讼策略,如果诉讼策略选择错误,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因此,在诉讼前建议不要盲目起诉,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分析评估之后再做决定。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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