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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

购房过程中房屋遭法院查封,买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01-23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2011年8月王女士欲在京购置一套婚房,后在北京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其与出卖人刘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1601号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房屋总价款为320万元,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首付款150万元,余款170万元王女士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如约向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因刘先生的房屋有抵押贷款,故合同中留有一段时间供其到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待刘先生解押后,双方再共同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由王女士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左等右等刘先生以各种理由不去解押,期间王女士多次电话催促,中介公司也曾发函催告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刘先生对此仍旧置之不理。
2012年春节过后,王女士再也按捺不住了,专程约中介公司的人去了一趟房管局,这一问不打紧,真的问出问题来了。原来不知什么时间刘先生名下的1601号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几经打听才获悉刘先生与银行之间有纠纷,银行诉至法院,查封了其房屋。
      王女士购房是为了结婚所用,婚期都已经定好了,现在买的房突然出现这样的状况,这房肯定没法再买了,王女士便向刘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赶快去购买其他的房屋。可是没成想刘先生非但不返还,还说王女士不买房构成违约。王女士很是生气,“明明是刘先生逾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过户,怎么变成我违约了?”王女士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有效,卖方构成违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指出,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目前,由于出卖人刘先生的原因导致1601号房屋被法院查封,其与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贷款无法办理,过户更无从谈起。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出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李律师认为,本案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已经逾期远远超过十五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王女士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总房款的20%,但是李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通常是与当事人的损失相挂钩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对方是可以请求法院降低的,故在守约方没有过多的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到20%。如果守约方损失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则守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律师提醒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读者,如果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房屋遭查封等类似情况,一定不要慌张,建议先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再做决定。如果经过协商,出卖人可以妥善处理与第三方的纠纷,能够使房屋顺利解封,那么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届时,买受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房屋一直不能解封,则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下去,在此情形下,建议守约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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