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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公房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向继母讨遗产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小吴的父母早年离婚,他跟着父亲过。在小吴成年之际,父亲和孙阿姨登记结婚。父亲再婚后,小吴和继母相处的也十分融洽。去年年底,小吴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小吴想起来,父亲和继母在几年前还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其中一半应该属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也有份。孙阿姨却说,那笔钱是自己承租的公房获得的拆迁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吴没有权利继承。

    李松律师点评:小吴父亲和孙阿姨承租的公房在几年前拆迁,那时小吴父亲还没有去世,而且二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公房的拆迁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该公房的拆迁款的四分之一应当由小吴继承。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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