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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资讯转发:买房人迟延办贷款 卖方可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

买房人迟延办贷款 卖方可解除合同

    案情回放 买方签合同时无购房资格  致办贷款超期

    2015年7月1日,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和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先生购买李女士位于海淀区某处的603号房屋,房屋总价260万元,定金5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于缴税前3日支付。公积金贷款160万元,于网签后5日内共同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双方约定9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

    刘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房屋核验后,李女士问中介何时办理网签,中介说等通知。一个月过去了,李女士也没等来中介的通知。李女士找中介多次沟通,最终中介才告诉李女士,刘先生是卖小换大,只有卖了现在的小房子,才有买新房子的购房指标。刘先生现在没有购房资格,没有办法办理网签。李女士表示自己也是卖小换大,希望刘先生那边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8月15日,刘先生通过中介通知李女士办理网签,16日共同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因为临时通知,李女士来不及安排,双方于17日共同前往公积金贷款中心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时,需要李女士出具收到首付款的证明,因尚未收到首付款,李女士拒绝在收到首付款的证明上签字,当日公积金贷款没有办理成功。刘先生认为李女士故意违约,李女士表示虽然自己非常着急,但是也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贷款批不下来并不是自己恶意违约,不能签字表示收到首付款。

    依照合同的约定,公积金贷不下款后,选择商业贷款。8月19日,刘先生支付李女士首付款后,双方又一起到银行申请商业贷款。9月16日,刘先生仍未取得批贷函,李女士给刘先生发了解除通知书,表示依照双方合同约定90内完成过户手续,至8月31日即满90日。现刘先生已逾期15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刘先生认为是李女士恶意违约,拖延时间,导致自己公积金贷款没有批下来,最终导致逾期,不同意解除合同。李女士表示,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质,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现刘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手续,超过15日,可以单方解除。

    因李女士着急卖房,刘先生不配合李女士撤销网签,李女士找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提醒 卖方李女士不构成违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刘先生和李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解除。

    李律师表示,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女士作为卖方应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解压,如果有租客,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退租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刘先生作为买方最重要的义务就是付款。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流程,买方支付首付款后,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批贷函下来后,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后银行放贷给卖方。

    结合本案的情况,李女士和刘先生合同约定于9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在90日内刘先生应取得贷款机构的批贷函,才有可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因刘先生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批贷函,导致逾期办理过户,依照合同的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利解除合同。

    此外,李松律师认为李女士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合同约定缴税前3日支付首付款,刘先生未支付首付款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李女士未收到首付款,不予出具收到首付款的证明亦不构成违约。只能说双方合同的约定与交易流程有些出入,但双方都不存在违约。

 

    李女士认为合同签订时刘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应为无效。李松律师表示,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