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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网易财经》:公房拆迁补偿应给承租人

发布时间:2014-07-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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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因公房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早年的公房大多是父母单位所分,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归单位管理,属于自管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依据北京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产权人需放弃拆迁利益,给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北京市公房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亲人争议的焦点。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李律师称,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是否有份,主要看承租人是否已变更,在什么时间变更。
  律师解读
  情形一
  原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属于父母的财产,如遇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父母财产的变形,性质上仍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对于其名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对于户籍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原则上其可以主张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基于户口而取得的补偿款也有其一份。
  情形二
  公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进行变更承租人,公房就成为变更后子女的财产。日后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情形三
  如果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利益有明确约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于子女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拆迁之后,某一子女独占拆迁利益,拒绝履行协议约定,则其他兄弟姐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持书面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分家析产。
       《网易财经》相关链接:http://money.163.com/14/0724/13/A1U2RAA400253B0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