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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就楼市降价退房纠纷接受《法制晚报》采访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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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近日,华润置地哈尔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欢乐颂”楼盘因虚假宣传引发业主退房纠纷。
    2014年1月,哈尔滨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华润对“欢乐颂”商场的变更计划,此时商场并未动工。
    新的规划是,商场面积从23万平方米缩减至15万平方米,商场与住宅楼间距由60米缩减至33米。
    业主认为,该项目存在虚假宣传,即销售阶段承诺的商场面积大幅缩水、商场与住宅楼间距明显缩小,而且还存在电梯不符合规定、绿地面积不足等问题。
    一些业主聚集在公司门口拉起横幅,提出抗议,并要求退房。
    华润公司承认项目存在“一定问题”,并承诺对700户业主进行相关补偿和退房处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为业主退回购房款。此话刚出,维权业主陆续到现场进行了退房签字,甚至有百名业主冒雨来退房。
    近年来,伴随着楼市价格波动,房地产行业“退房热潮”总会集中出现。
    对此,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退房?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金翔律师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可“退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李律师指出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构成根本违约。一般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逾期的期限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超过约定时间,购房人便可选择退房;
    (2)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居住使用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在此情况下,购房人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
    (3)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4)开发商预售或销售的商品房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该种交易不被法律所保护,签订的合同亦可能为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相应款项;
    (5)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也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6)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说法
    李松律师指出,华润置地“欢乐颂”楼盘的相关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广告法》第3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于情节严重的,更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亦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翔律师同样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要交付的房屋与购房者的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也属一种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均将虚假宣传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金律师表示,华润置地能够及时给予业主相关补偿和退房处理,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
    但是,如果业主不接受开发商的方案,双方也未能再次达成一致,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另行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退房”应有法定条件
    近年来,房价下降常常引发“退房现象”,购房者往往以房屋漏水、高层住户被隔离等理由向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房。对此,李松律师表示,购房者的退房行为应区别对待,对于有正当理由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者,法院会予以支持。
    对于因房屋价格下跌而故意找出各种理由退房的人,如果退房理由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很难获得支持的。比如仅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退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现实生活当中,“退房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建议,购房者购房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内容,签约后在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退房,在理由不充足的情况下,建议购房者理性行使权利,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文/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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