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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法治周末》采访,就公共维修基金涉及的

发布时间:2019-05-15 浏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接受《法治周末》采访,就公共维修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二审稿中,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从最初的“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李松律师认为,目前,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公共维修金亟待使用,但是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使用门槛高,申请手续繁琐,使得一些很小急需解决的维修工程没有办法落实,维修程序很难启动。目前,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公共维修金亟待使用,但是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使用门槛高,申请手续繁琐,使得一些很小急需解决的维修工程没有办法落实,维修程序很难启动。而且,对于电梯损坏、管道损坏等急需立刻解决的问题,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走,的确会耗时不少,而一旦这些公共设施不及时维修,给业主带来的不便和利益损害也很多。
   李松律师同时表示,实践中处理过这样的案子,小区已经过了保修期,结果小区消防管道老化,开始漏水。由于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就一直拖着没有维修,最后漏水的费用过高,物业让业主缴纳税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修而拒绝交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其没有权限动用基金维修,双方开始因而扯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层面并没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紧急使用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此做了规定。比如,北京市2016年发布《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www.legalweekly.cn/rdcj/15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