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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采访专栏

李松律师《法制晚报》:中介帮买房人伪造购房资质 卖房人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



      案情回放: 小刘只身在京打拼,一直想买房结婚。但2011年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非京籍人士在京购房需满足诸多条件,小刘因不具备购房条件不能在京买房。 2011年底,小刘到某中介公司咨询,中介公司称可以帮小刘办理购房资质的相关手续。在中介公司的百般劝说下,小刘同意由中介公司代办购房资质。
      2012年3月,中介公司为小刘办理了所谓的“北京工作居住证”,小刘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购买了老赵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首付款100万于4月底前支付,余款10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双方约定2012年6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 后老赵得知中介公司为小刘办理假的工作居住证,又恰逢房价上涨,老赵便以小刘不具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刘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分析认为,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相关通知,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者限购一套住房。 小刘通过中介公司伪造购房资格,持有虚假北京工作居住证购房是不符合国家购房限购政策的。小刘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北京购房资质的情况下,接受中介公司伪造的证件,从而“顺利”在北京买房,这种行为显而易见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故小刘与老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老赵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李松律师说,小刘明知无购房资质而与老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故意为客户制造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依法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记者 汪红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文章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3/07/node_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