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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丈夫借的钱,妻子该还吗?

发布时间:2018-02-09 浏览:

【案情简介】
        张军和李娜是大学时期的恋人,毕业后两人都留在了北京工作,工作两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李娜家出了首付款为二人在朝阳区买了一处302号的婚房,因张军的坚持,以张军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两人共同还款,同时房子登记在张军的名下。工作几年后,张军厌倦了朝九晚五的生活,经不住朋友的蛊惑,和朋友一起开了一个公司,怕李娜不同意,公司是瞒着李娜开办的。因为张军和朋友都没有什么经营经验,公司很快就遇到了困境,为了挽救公司,张军找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年息50%的利息借款200万元,同时以301号房作为抵押。但过了一年公司以倒闭告终。小额贷公司找到张军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共300万元的债款,张军根本无力偿还,于是小额贷公司将张军、李娜一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将301号房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债款。李娜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才知道了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被打击的一蹶不振,李娜很茫然,不知道这300万元的债务自己是否有偿还的义务,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分析认为,首先301号房虽然登记在张军名下,但由李娜父母出资首付款,由张军和李娜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故该301号房应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故张军将301号房进行抵押,属于个人对夫妻俩共同财产的处分。其次,此案的焦点在于张军找小额贷公司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按照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做了新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张军以个人名义举债,李娜对张军举债行为既不知情亦不认可,故小额贷公司若要求张军和李娜共同偿还债款,必须要证明张军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证明,就不能主张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松律师认为,张军借高息贷款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普通老百姓的家庭日常生活也用不了高息举债200万元,且张军开办公司既没有告知过李娜,故根本谈不上夫妻双方对公司的共同经营,而且张军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从未将经营收入用于补助家庭生活,故张军高息举债应看做是其的个人债务,此债务与李娜无关。现在301号房已经设定抵押,抵押基于整个房子,李娜若认为张军与小额贷公司恶意串通将该301号房进行抵押,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抵押合同无效。若法院最终认定抵押有效,将301号房拍卖偿债,李娜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律师小结】
        李松律师总结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由夫或妻一方举高额债务,结果得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情形,从而造就了大量的悲剧。新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并将夫或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从严、提高,有利于减少夫妻一方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沉重负担的悲剧。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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