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张军和女儿张淑芬,一家人住在街道分的两间平房内,承租人是老张。老张夫妇两人身体有病,没有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很困难。大女儿张淑芬初中毕业后,为了家里放弃了学业,到了北京的一个国营厂当了一名工人。张淑芬照顾着父母,拉扯着弟弟长大成人,虽然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但为了家里一拖再拖,自己慢慢也就成了嫁不出去的老姑娘。但看到父母能被照顾,弟弟也长大成人组建了家庭,张淑芬很安慰,毕竟这个家在自己的努力下,有了生活的样子。父母对这个女儿很愧疚,2015年老张夫妇相继因病去世,老张去世的时候,拉着儿子张军的手叮嘱道,你要好好照顾姐姐,她为了这个家付出了所有,你要给她一个容身之地。张军听到垂死老父的叮嘱,自然是伤心不已,满口答应。但老张一去世,张军找到姐姐商量,想把房子的承租人变更成自己,免得以后国家政策有什么变化。张淑芬为人老实,听了弟弟的提议,也就陪着弟弟到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承租人的变更手续。但让人没想到的是,2016年张军以自己的儿子张小军结婚为由,让张淑芬搬出去,好让这间平房当作儿子的婚房。张淑芬已退休,现在拿着微薄的退休金,又没有其它的收入,又能搬到哪里去呢?为了有一个安身之地,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张淑芬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张淑芬的遭遇之后,对其表示了同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道,公房承租是政府解决城市人口住房问题的一种重要的举措,公房分为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指由房子产权单位对该公房进行管理,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承租合同;直管公房指房子由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代管,城市居民与政府的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合同。本案中的公房属于直管公房,公房的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占有、使用乃至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利。虽然现在房子的承租人是张军,张军对该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张淑芬对该房子也享有共居的权利,既张淑芬对该房子也享有实际的居住使用的权利,张军不能以其是房子的承租人为由,要求张淑芬腾房。李松律师了解到,张淑芬自从出生后户口就一直在该房内,同时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邻居的证言都能够证明张淑芬一直在该房居住。《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可见张淑芬属于该房的共居人,对该房具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非要有张淑芬的配合,张军才能变更承租人的原因。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张淑芬对该房居住使用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况且其现在并没有其它的房子可供居住,若从该房离开无疑会流落街头,其也不具备腾房的条件。张军现在让其腾房,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且张军此种行为明显违背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张淑芬的合法权利,李松律师建议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房子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以法院的判决将其对房子的居住使用权确定下来,以免张军的骚扰。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张淑芬相信亲人,为家奉献,彰显了我国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最后却被如此对待,不禁让人唏嘘不已,但法律终会给她一个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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