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一家人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的302号公房内,公房的承租人为老张,待三人长大成人后都搬离了该公房,将户口也都迁了出去。女儿张红婚姻不幸,带着两个儿子张大宝、张小宝搬到了该公房与父母亲一起居住,同时将户口迁了回来。2004年张老太因病去世,因伉俪情深,老张对于老伴的离世十分悲痛,在2005年离世。2007年,北京进行危旧区改造,该302号公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拆迁办找到张红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因当时公房的承租人仍是老张,故张红就以父亲老张的名义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根据拆迁协议,可以获得购买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的指标,若放弃该指标,可以获得11万元的奖励。张红选择了购买回迁安置房,根据政策,这套回迁安置房的价格是25万元,拆迁补偿款为7万元,故张红出资了18万元购买了这套房,房子登记在张红的名下。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张红也跟两个哥哥商量过,最后协议张红给两个哥哥每人2万元的补偿,但当时并没有签订一个协议。2017年的时候,北京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张红的房子已经价值不菲,两个哥哥不干了,找到张红,说这套房子是因为拆迁父母的公房而取得的,属于遗产,故这套房子属于三个人共同所有,要求分割产权。张红不同意,说当时大家都说好了,张红购买这套房子,给两个哥哥每人2万元的补偿。但现在两人并不承认。过了不久,张红收到法院的传票,两个哥哥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张红又气又急,经人介绍,找到了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看了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后分析认为,张红的两个哥哥认为因拆迁而来的三居室属于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公房的承租人虽然是老张,但在拆迁时老张已经去世,公房的承租权本身并不能作为财产进行继承。根据《北京市公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由户口在册并在该房实际居住且没有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变更为承租人,只有张红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且老张夫妇去世后,该公房由张红居住、交纳房租,根据拆迁政策,只有张红有权利购买该回迁安置房。其次,张红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的购房款,房子也登记在张红的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原则,张红是该三居室的所有权人,该房子属于张红的私人财产。并且,因该公房拆迁,张红获得的只是购买安置房的指标,若要购买公房还需要另外支付购房款,放弃购买指标会获得11万的奖励,故即使因该公房拆迁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老张夫妇的遗产,也应该是该购房指标相对应的11万元,而不是该三居室。张红购买诉争房屋时,直接将拆迁补偿的7万元折抵了购房款,该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有属于老张夫妇的部分,故张红应给两个哥哥一定的补偿。若张红因拆迁该公房而直接获得了该套回迁安置房,因公房的承租人没有变更,故应将回迁安置房看作是老张夫妇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听了李松律师一席话,张红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当房子价值不菲,自然难让人心里平衡,若当时张红与两个哥哥早立协议,也可有效防范未来的纠纷纷扰,故涉及到财产,涉及到协议,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一家人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的302号公房内,公房的承租人为老张,待三人长大成人后都搬离了该公房,将户口也都迁了出去。女儿张红婚姻不幸,带着两个儿子张大宝、张小宝搬到了该公房与父母亲一起居住,同时将户口迁了回来。2004年张老太因病去世,因伉俪情深,老张对于老伴的离世十分悲痛,在2005年离世。2007年,北京进行危旧区改造,该302号公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拆迁办找到张红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因当时公房的承租人仍是老张,故张红就以父亲老张的名义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根据拆迁协议,可以获得购买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的指标,若放弃该指标,可以获得11万元的奖励。张红选择了购买回迁安置房,根据政策,这套回迁安置房的价格是25万元,拆迁补偿款为7万元,故张红出资了18万元购买了这套房,房子登记在张红的名下。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张红也跟两个哥哥商量过,最后协议张红给两个哥哥每人2万元的补偿,但当时并没有签订一个协议。2017年的时候,北京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张红的房子已经价值不菲,两个哥哥不干了,找到张红,说这套房子是因为拆迁父母的公房而取得的,属于遗产,故这套房子属于三个人共同所有,要求分割产权。张红不同意,说当时大家都说好了,张红购买这套房子,给两个哥哥每人2万元的补偿。但现在两人并不承认。过了不久,张红收到法院的传票,两个哥哥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张红又气又急,经人介绍,找到了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看了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后分析认为,张红的两个哥哥认为因拆迁而来的三居室属于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公房的承租人虽然是老张,但在拆迁时老张已经去世,公房的承租权本身并不能作为财产进行继承。根据《北京市公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由户口在册并在该房实际居住且没有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变更为承租人,只有张红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且老张夫妇去世后,该公房由张红居住、交纳房租,根据拆迁政策,只有张红有权利购买该回迁安置房。其次,张红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的购房款,房子也登记在张红的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原则,张红是该三居室的所有权人,该房子属于张红的私人财产。并且,因该公房拆迁,张红获得的只是购买安置房的指标,若要购买公房还需要另外支付购房款,放弃购买指标会获得11万的奖励,故即使因该公房拆迁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老张夫妇的遗产,也应该是该购房指标相对应的11万元,而不是该三居室。张红购买诉争房屋时,直接将拆迁补偿的7万元折抵了购房款,该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有属于老张夫妇的部分,故张红应给两个哥哥一定的补偿。若张红因拆迁该公房而直接获得了该套回迁安置房,因公房的承租人没有变更,故应将回迁安置房看作是老张夫妇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听了李松律师一席话,张红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当房子价值不菲,自然难让人心里平衡,若当时张红与两个哥哥早立协议,也可有效防范未来的纠纷纷扰,故涉及到财产,涉及到协议,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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