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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未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定有效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

 
【案情简介】
        张女士经中介介绍于2015年与秦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依约支付了定金及房屋的首付款,但秦先生收取首付款之后并未依约办理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而且随着房价在2016年的上涨,秦先生及其家人主张秦先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房屋为秦先生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秦先生的配偶刘女士并未同意秦先生的卖房行为,故主张合同无效,之后秦先生的家人私自将已经交付的房屋收回。

       张女士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李松律师认为,合同签订之后,秦先生就已交了房,交房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秦先生的配偶并没有表示反对秦先生的卖房行为,视为秦先生的配偶对其卖房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至于秦先生的行为能力鉴定,是在秦先生卖房之后找医院做的,并不能证明秦先生卖房的时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秦先生交房之后私自收回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现在虽然房子上虽然有银行的抵押贷款,但张女士愿意代秦先生偿还银行贷款(所还款项日后再找秦先生索要).

      最终,经过二审终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秦先生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且秦先生承担私自收回房屋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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