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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之前央产房买卖,限购政策之后法院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

限购之前央产房买卖,限购政策之后法院判决过户
【案情简介】
         2001年,因朋友出国需要用钱,秦先生从朋友手中购买了一套央产房,考虑到都是朋友,而且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又比较繁琐,所以一直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秦先生收房之后进行了装修用于出租,2016年,秦先生的朋友将租户撵走,私自占据了房屋,并声称房屋是央产房,秦先生不具备购买的资格,而且秦先生名下也有多套房屋,根据北京限购政策,不具备过户的基础。秦先生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李松律师根据证据分析认为,此央产房产权单位并不是科研等保密单位,其房屋房改之后可以向社会公众出售,故秦先生具有购买资格;至于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于2001年签订,2001年还没有限购政策,而且秦先生早已缴纳房款占据房屋,故不应受限购政策的约束。

        秦先生委托李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经过二审终审,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意见,判决对方配合秦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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