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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老伴将拆迁房给了继子女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

     老伴将拆迁房给了继子女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秦老先生和江老太是再婚家庭,再婚时秦老先生带了一个孩子秦青,和江老太一起生活。婚后秦老先生和江老太育有一子秦明,为了方便居住,秦老先生购买了几间平房。1998年,平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依照拆迁政策并结合秦老先生家的情况,拆迁单位给秦老先生安置两套房子,拆迁协议是由秦老先生签订的。
      安置房交付后,经家庭协商,秦老先生和江老太、秦明住一套二居室,秦青马上要结婚了,另外一套一居室就由其居住。
       2016年秦明准备买套婚房,江老太想将来孩子上学也要买学区房,不如直接买套学区房,江老太和秦老先生协商把拆迁得的一居室卖掉,给秦明买房。秦青得知江老太要卖一居室,极力反对,并拿出一居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告知江老太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江老太和秦老先生没有权利卖掉一居室。江老太表示拆的房子是老两口的,只是秦青要结婚了,就先让他住一套,怎么房子就成秦青的了。
        江老太到原拆迁单位调取到相关材料,拆迁档案显示1998年开发商和秦老先生签订一居室买卖协议。2002年,秦老先生向开发商写了一份申请,一居室由秦青购买,秦老先1998年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作废,之后开发商秦老先生的申请和秦青就一居室重新签了一份买卖协议。江老太认为房屋是对老两口的安置,和秦青没有关系,秦青无权签署购买一居室的购房协议,秦老先生擅自变更一居室的购房人也未征得自己的同意。

【双方争议】
       江老太认为被拆迁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青无权取得拆迁所得房屋的所有权。
       秦青则认为自己是拆迁安置人口,一居室的买卖合同也是由自己签署,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和秦老先生和江老太无关。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秦青和开发商签订一居室的购买协议存在重大瑕疵。
        被拆迁的房屋系秦老先生和江老太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过程中,秦老先生取得一居室的购房指标,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扣除,由此取得的房屋应属于秦老先生和江老太夫妻共同财产。秦老先生向开发商申请变更一居室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处分和江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将一居室购买人变更为秦青应经过江老太的同意。开发商明知一居室系秦老先生和江老太共同财产,在没有江老太同意更名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变更一居室买卖合同主体,和秦青签订买卖协议,侵犯了江老太的利益,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秦青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李松律师指出,如果拆迁时只是给了一个购房指标,秦老先生未经江老太同意将购房指标给了秦青,秦青自行支付了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购房款,而非从拆迁款中扣除。这种情况下,江老太想主张秦青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比较困难。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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