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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再婚家庭买的房产到底算谁的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

【案情介绍】
李鹏飞是北京某研究院的研究员,其与刘玲是夫妇,二人婚后育有3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李小天、二儿子李小明、小儿子李小鼎。199年刘玲突发疾病去世,李鹏飞于1995年与王梅结婚,王梅是北京某大学教授,也是中年丧偶。李鹏飞于1998年与其所在研究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位于研究院内的2号住宅楼3单元501室,总价款3万元,因李鹏飞于92年支付过一笔6000元的购房款,所以,之后只需在支付2.4万元购房款即可,前期的6000元购房款是李鹏飞个人支付的。后期的2.4万元,是李鹏飞与王梅共同支付的,李鹏飞和王梅婚后一直在501室房屋内居住生活。
后来因年事以高,外加李鹏飞的腿脚不便,不宜再居住于此,王梅的女儿吴小美便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北四环某小区带电梯的房屋供李鹏飞和王梅居住。
2016年3月20日,李鹏飞因病在医院去世,王梅和吴小美一手操办了李鹏飞的葬礼,就在王梅仍处于无比悲痛中时,更大的伤害却悄然向她袭来,原来李鹏飞的大儿子李小天从意大利回来参加父亲的葬礼,葬礼结束后没几天,他便找到王梅,拿出一份遗嘱,说李鹏飞生前已将501室做了分配,该套住房的三分之二留给她,另外三分之一留给李小明和李小鼎;他这次回国并不能停留太久,因此希望王梅配合他尽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王梅听完当场愣住了,李鹏飞身体不好,还有心脏病,这20多年一直是她陪伴在李鹏飞身边,照顾李鹏飞的生活起居,期间李鹏飞5次住院一次心脏搭桥手术,各项花费都是她女儿吴小美支付的,李小天、李小明、李小鼎三人作为李鹏飞的亲生儿子,一个移民定居意大利,一个移民定居法国,最后一个李小鼎就住在离其父亲1公里外的方,却长期不和他的父亲来往,现在刚办完丧事,这三人手持遗嘱竟然要求过户。王梅怀着嫉妒悲痛的心情告诉李小天,这间房是她和李鹏飞结婚后共同出资买的,购房合同是98年签订的,大部分房款也是由二人的存款共同支付的,李鹏飞早些年便给王梅立有协议,称这间房是其与王梅共同的房子,李小天、李小明及李小鼎不得干涉其中事情。李小天却说,房子92年就买了,而王梅和其父亲是95年才结的婚,另外当时购买这套房屋时还用了其母亲刘玲的工龄,所以这套房屋应是其父和其已故母亲的共同财产;再者他父亲留下遗嘱将该套房屋做出了处理,所以这间房和王梅没有任何关系,并要求王梅尽快配合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不然将起诉王梅。王梅本就悲痛欲绝,听了李小天的话后更是难过,自己照顾了李鹏飞20年,竟然落得如此下场。王梅找到本报进行咨询,希望对此问题能有一个全面的解答。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表示,首先501室房屋不是李鹏飞和刘玲的共同财产,虽然李小天提到购买该套公房时计算了刘玲的工龄,但是工龄折价房款这种行为是单位对其员工因对单位作出贡献和奉献而给予的一种福利,这种福利性质的优惠政策其本身不能算作是刘玲的合法财产,因此用工龄折价房款购买的房屋亦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购买该房屋时刘玲也已去世。
其次,婚姻家庭律师指出,购房合同虽然是1996年签订,但是李鹏飞早在92年就已经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因此李鹏飞购买501室房屋的时间应是1992年,96年的合同只是后补的。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对于双方还贷所对应的升值部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李鹏飞婚前支付了总房款的20%,婚后又和王梅共同支付了余下80%的房款,因此,基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婚后剩余80%的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婚姻家庭律师指出遗嘱作为一个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在遗嘱内只能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结合本案来看,501房屋有80%的购房款是李鹏飞和王梅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李鹏飞却在遗嘱内将整个房屋做出了处分,此行为明显侵害了王梅和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对于501室房屋,李鹏飞个人支付了20%的购房款,这部分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归李鹏分个人所有,对于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80%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李鹏飞占房屋五分之三的产权,王梅五分之二的产权,房产中五分之三的产权按照李鹏飞所立的遗嘱执行。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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