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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

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婚后有一子一女,儿子刘杨,女儿刘红。老两口在海淀区某处有2套已购公房202号房和503号房,202号房登记在刘老先生名下,503号房登记在胡老太名下。老两口共同居住在202号房内,503号房对外出租。2005年,胡老太因病瘫痪,女儿刘红将胡老太接到自己家方便照顾。因没人照顾刘老先生,儿子刘杨便把刘老先生接到自己家住。
       2008年,刘红的儿子改念小学,202号房是学区房,于是刘红提出能否将自己的名字加到202号房的房本上,以便儿子上重点小学。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想这几年也一直是两个儿女照顾自己,自己百年之后房子还是留给儿女的,就想不如趁现在将房子分一分。于是全家经过协商,202号房给刘红,503号房给刘杨。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写了2份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将202号房赠与刘红,刘红负责赡养老人。将503号房赠与刘杨,刘杨负责赡养老人。之后,因刘红着急儿子上学的问题,尽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将202号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杨尚未办理503号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因刘老先生长期和儿子居住,儿媳妇意见较大, 2014年,儿媳妇提出让刘老先生搬过去,和胡老太、刘红一起居住,老两口互相照应。刘老先生看刘红将胡老太照顾的很好,自己在儿子在总受儿媳妇的气,就也想到刘红那生活。因胡老太瘫痪,日常离不开人,刘红孩子又小,实在没有精力在照顾刘老先生,就不同意刘老先生过来同住。刘老先生看自己在儿子这没法生活了,女儿又不同意自己一起过去生活,只能回202号房单独生活,但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女儿,这该怎么处理?刘老先生还没想好如何解决自己居住的问题,儿子刘杨以赠与合同纠纷将刘老先生、胡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将503号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刘老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这房子还没过户,儿媳妇都对自己不好,不让自己住了。如果过给了儿子,自己以后更没人管了,到时候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了。不知如何是好的刘老先生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未办理财产转移的,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刘杨起诉刘老先生、胡老太要求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将503号房赠与刘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刘杨无权要求刘老先生和胡老太交付503号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503号房尚未办理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没有义务配合刘杨办理503号房过户登记手续,且有权撤销对刘杨的赠与。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赠与刘红的202号房,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因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刘红要赡养老两口,如果刘老先生有证据证明刘红未履行赡养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刘老先生、胡老太和刘红的赠与协议中,既约定了刘红负责赡养老人,同时,刘红作为刘老先生和胡来太的子女,本身对赠与人就有扶养义务,如果刘红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驶。
        赠与撤销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刘老先生撤销了对刘红的赠与,刘红应将202号房重新登记回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名下。如果刘红已将202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购房人因是善意取得, 因此不能要求其返还房屋,只能要求刘红赔偿相应的损失。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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