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屋

继父参与宅基地房屋翻建,房子有他的吗?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

  近日,家住丰台的单先生遇到了难题,身为继父的他把自己打拼的收入全部贡献给了再婚家庭,在老宅上翻新增建了数间房屋,但是宅基地却是妻子的婚前财产。现在房子即将拆迁,妻子却提出离婚,继子甚至让他净身出户,难道就因为地不是自己的,安置的四套房屋都没有自己的份儿吗?
案情聚焦
  柳女士一家与父母住在北京丰台区城郊一个村子里,其丈夫高先生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1976年以“入赘”的方式与柳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高洋。1981年,柳女士夫妇在自家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东、北房各两间。1995年,高先生去世,继承人柳女士、柳女士和高先生的儿子高洋、高先生的父母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柳女士丧偶后,在1998年经人介绍与单先生结婚,单先生来自河北,离异,有一个女儿在老家由爷爷奶奶帮忙抚养。单先生非常的踏实肯干,在村里承包了饭店经营,每天起早贪黑的忙活。在单先生的辛苦劳作下,家里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逐步有了一些积蓄。
  为了改善全家人的居住条件,同时考虑儿子高洋到了适婚年龄,需要婚房结婚,柳女士与单先生商量,打算把家里的房子进行翻建,多盖几间房子,单先生欣然同意。
  于是2003年,柳女士和单先生经规划审批,将原来的四间房屋拆除,翻建了北屋三间、东屋三间、西屋两间,共八间房屋。一家人又花费了十余万进行了装修,欢欢喜喜的搬进了新家。
  转眼到了2009年,村里传来了拆迁的消息,柳女士的儿子高洋此时还是单身。柳女士一合计,与前夫高先生的父母联系上了,在单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柳女士与高先生的父母、儿子高洋一起去做了一个公证,将房屋全部公证为高洋所有。2009年12月,房屋拆迁,共安置补偿三套两居室房屋和200万拆迁款,全部安置在高洋名下。   
  此时单先生才发现了公证书,十分气愤,跟妻子柳女士讨要说法。单先生说:“我自从跟你结婚后,一心一意的为了这个家忙活,每天起早贪黑什么都干,好不容易攒了几十万,全都花在了这些房子上,你们怎么能一声不吭,全都留给高洋呢,我难道什么都得不到吗?”。柳女士说:“你是花了不少钱在房子上,但是现在你也看到了,地比房子值钱多了,现在拆迁拆的就是我们家的宅基地啊,盖房子的砖头才值几个钱,我可以把那些钱都还你。”听柳女士这么说,单先生气的直打哆嗦,夫妻俩从此发生矛盾。三个月后,柳女士提出了离婚。单先生在万般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咨询,并在律师的建议下提起离婚诉讼,将柳女士及其前夫父母、儿子高洋等四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现有的拆迁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律师诊断
  参与翻建,理应获得部分房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单先生应享有八间房屋中的部分份额,即享有现拆迁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
  首先,柳女士与其前夫共有的原有房屋为四间,在与单先生结婚后,经过对房屋的新增扩建,现有房屋为八间。其中有四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新建房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单先生应该享有两间房屋的权利。加上原有房屋已建成多年,重新扩建花费了大量资金,单先生对房屋翻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该房屋理应有单先生的份额。
 其次,既然八间房屋里有部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柳女士等四人的公证书内容涉及房产共有人单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未进行析产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的继承分割明显侵害了单先生的权益,应属无效。
  对于柳女士认为拆迁是拆的宅基地、与房屋没有关系的理由,李松律师说,尽管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不能分离。因此,单先生不仅享有部分房屋产权,还同时享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柳女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属无效。
  李松律师的上述理由最后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单先生享有八间房屋30%的份额。由于目前拆迁安置的四套房屋都安置在高洋名下,李松律师建议单先生在析产分割诉讼胜诉后,进一步提起房屋确权诉讼,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划归到自己名下。
 
  律师提醒
  1、参与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的当事人也能分得房产的部分份额
  在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往往会使房屋价值大大增加,因此参与翻建的当事人一般能享有部分房产份额,至少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不能分离,因此参与翻建的当事人同时会获得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安置时,与原宅基地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2、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
  目前北京很多的宅基地面临拆迁,很多人为了个人利益,想在拆迁时能够多分财产,便以公证等方式私下处分房产,很多时候处分的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这样做不仅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还根本达不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因为处分涉及他人财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属于无效,面对诉讼时,败诉的风险非常高。
  因此,建议面临相似问题的当事人在房产分配过程中,不要私下对房产进行处分,尽可能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考虑房屋原本属性以及对房屋建造的贡献大小等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转载须注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