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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屋

父亲的宅基地,为什么我不能继承?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平谷区某村村民张剑与妻子王晓英与1980年结婚,分别于1981年、1983年生下两个儿子。夫妇俩在结婚之初就从村集体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在大儿子22岁的时候,天有不测风云,张剑由于身染重病去世。一家人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幸好,两个儿子均已成人,二儿子外出打工,大儿子在村里做木工。2004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大儿子则和母亲王晓英生活在一起,生活逐渐好转了起来。

    2006年,大儿子居住的房屋遇到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2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60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父母亲共同所有,去世的父亲应该享有一半的份额。父亲张剑既然已经去世,其享有的30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则认为,宅基地现在已经归属母亲,按照农村的风俗,他和弟弟已经约定好,由大儿子赡养母亲,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归母亲和自己所有。兄弟俩谁也不服谁,最后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对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失。张剑于2003年因病死亡,自然失去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李松律师点评:本案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是一种特殊性的土地性质,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它属集体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依法继承。
    本案中,张剑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继承,故小儿子也无权继承宅基地补偿款。但小儿子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之上属于父亲的部分房产。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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