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老张早年间打算购置一套回迁安置房,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小林。2013年,双方一拍即合,小林自愿将自家拆迁分得的702室房屋卖给老张,双方当场签署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考虑到这套拆迁房安置人是小林的父亲老林,为打消老张的顾虑,由小林代为签署一份卖房授权文书,文书名义为老林全权委托小林处置房屋、办理全部交易手续。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房款分两笔结清,后续房屋能办产权证时,父子二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老张完成过户,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反悔。
签约当天老张直接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同年5月付清了全部剩余房款,小林出具了全额房款收据,确认购房款已全部结清。开发商在同年8月直接把房屋交付到老张手中,后续房屋补差、公共维修基金全由老张承担,收房后老张自主装修、加装阁楼,从2014年起持续对外出租、管理这套房子,十几年间房屋的所有收益、维护事宜均由老张掌控,林氏父子二人从未上门主张过房屋相关权利。
多年过去,这套回迁安置房终于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老张主动联系小林父子,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料二人直接翻脸。老林声称授权书不是本人签字,儿子卖房完全没经过自己同意,坚决拒绝配合办证、过户。小林则一边承认签过买卖合同,一边又以父亲养老为由推脱,二人一拖再拖,始终不履行过户义务。
多次协商无果后,老张万般无奈之下,慕名找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部主任李松律师,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建议。与老张沟通后,李松律师明确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清清楚楚,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将林氏父子起诉至法院,主张依次过户。老张当场决定委托李松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1、卖房授权文书是儿子小林代老林签署,老林以此主张完全不知情、不同意卖房,该抗辩能否成立?长期不主张房屋权利的行为能否佐证其知情认可?
2、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包含5名安置人员,是否需要追加其余安置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追加后会大幅延长审理周期,不追加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3、案涉回迁房多年来由我方全额出资、实际占有出租,老林父子拒不配合过户,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三、代理思路
一、代签授权不代表不知情,多项客观事实印证老林明知且认可房屋买卖
本案的关键难点是:授权委托书并非老林本人手写,是儿子小林代为签署,对方抓住这点主张老林全程不知情、交易无效。我方律师从多层事实拆解反驳:
1、房屋交付长达十余年,老林有充足时间看房、核实房屋去向,但十几年间从未上门,也没有通过电话、微信、诉讼等任何方式主张房屋所有权,完全不符合房屋权利人正常维权逻辑;
2、拆迁安置、选房流程中村委会全程参与,老林作为户主理应知晓自家安置房源处置情况,多年无异议属于法律上默示追认卖房行为;
3、房屋补差、维修基金、装修、出租全部由老张完成,老林从未提出异议,一系列客观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其“完全不知情”的口头说辞;
因此,综合全部行为事实,即便授权由儿子代签,也能认定老林事前知晓、事后认可本次房屋买卖,老林现在反悔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二、主张无需追加其余安置人,简化案件审理流程
承办法官庭审提出,案涉拆迁安置包含5名安置人,考虑追加其他安置人参与案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理由是:
1、房屋交易距今十余年,其余安置人全程知晓房屋由老张实际占有使用,从未提出任何权属、买卖异议,客观上已经默认本次房屋转让;
2、若追加多名案外人参与诉讼,会增加多轮送达、举证、质证流程,大幅拉长案件审理周期,徒增当事人诉累;
3、本案核心交易双方为老张、小林,老林作为户主、安置代表已出具完整卖房授权,其余安置人多年无异议,不追加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清、裁判结果公正,法院可直接在现有当事人范围内作出判决。
三、完整举证链条,证明我方全额出资、长期实际占有
我方律师完整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老林签字授权书、两笔房款转账凭证、全款收据、房屋补差及维修基金缴费单据、装修票据、多年租房合同与租金流水。全套证据相互印证:老张全额支付购房款,收房后长期实际管控、收益,早已履行买方全部合同义务,父子二人理应履行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先由开发商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林氏父子名下,后再由林氏父子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董金良名下。我方获得全面胜诉,老张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