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未选房、未交房、未办证,调整诉讼策略拿回拆迁利益!
一、案情简介
老周是北京顺义区某村村民,早年家中二老留下两处宅基地,分家书面材料和村委会证明均清晰约定:11号院(即案涉拆迁宅基地)归老周一人所有,另一处分给哥哥。
多年后村庄启动拆迁,这套老宅属于典型“有产无户”情形,宅基地产权在老周名下,但老周户籍不满足政策,无法单独申领两套回迁购房指标。无奈之下,老周找到表姐夫妇协商,约定借用二人户籍作为名义安置人口,所有拆迁补偿、回迁指标实际权益全部归老周;为表达感谢,老周支付了4万元补偿,表姐夫妇亲笔签署《承诺书》、《承诺赠与证明》,白纸黑字写明二人仅挂名,不享有任何拆迁相关实质利益。
后续拆迁协议顺利签订,全部拆迁补偿款发放至老周手中,可等到可以办理选房手续时,表姐夫妇突然翻脸,拒绝到场配合分房,一口咬定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安置名额归二人所有。起初老周委托其他律师维权,律师直接拟定诉讼请求,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判令过户,可是前后两次去法院立案,均被窗口驳回。
立案存在障碍,老周维权陷入了困境。经人介绍,老周找到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部主任李松律师,他了解到李松律师是专门处理房产纠纷的律师,希望寻求更专业的建议。
李松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老周前两次立案被驳回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没有正式门牌号,也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确权过户的诉求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审理基础。李律认为应该彻底更换案由、重构诉讼请求。
老周听完李律的建议,心中又重新燃起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李松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调整过案由和诉讼请求之后,律师一次性成功立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
1、案涉回迁房未选房、未交付、无正式房产证,直接起诉确权过户为何无法立案,更换诉讼路径能否解决立案障碍?
2、案涉宅基地经父母分家、村委会确权归老周,表姐夫妇仅出借户籍挂名,是否有权占有回迁购房指标?
3、表姐夫妇亲笔签署两份放弃权益承诺书,该书面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二人有无配合选房义务?
4、表姐夫妇抗辩借名行为规避拆迁政策、约定无效,该主张有无事实法律支撑?
三、代理思路
1、复盘两次立案失败根源,重构诉讼方案最终顺利立案
前两次起诉立案的核心障碍系案涉回迁房屋尚未建设完成、无正式门牌号、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判令过户,客观上不具备审理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接手后作出了关键调整:首先,变更案由,由物权确权之诉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其次,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老周与开发商、人民政府所签订拆迁协议项下的全部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及优惠购房指标)由老周享有,并由挂名亲友配合选房。根据以上诉讼策略,主办律师补充了相关材料,理顺法律逻辑后修改诉状,最后一次性顺利立案!
2、夯实老宅权属根基,从根源上证明拆迁利益归老周
老周提交了母亲手写的分家文书以及村委会盖章的确权证明,这两份材料可以清晰证实案涉宅基地自分家起即归属老周,而拆迁利益依附宅基地本身,所以表姐夫妇对老宅无任何权利基础,仅临时借用身份登记,表姐夫妇自然也不享有任何拆迁利益。
3、固定双方书面合意,挂名约定合法有效
我方提交了表姐夫妇亲笔签字捺印的《承诺书》和《承诺赠与证明》,结合转账的收条,可以证明表姐夫妇完全知晓“仅出借户籍、不享有实际拆迁利益”这一事实,表姐夫妇自愿签署上述文书,自然应当恪守承诺、配合老周办理选房手续。
4、驳斥对方规避政策的抗辩意见
表姐夫妇抗辩借名行为规避拆迁政策、约定应属无效。对此,我方律师明确指出:拆迁政策明确规定“有产无户”宅基地可享有两个安置指标,老周借用亲友户籍仅完成登记备案,而并未违规多分房屋、更没有侵占集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双方内部约定合法有效。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我方全面胜诉!老周收到胜诉判决的那一天,长长舒了一口气,心里一块大石头也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