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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对于不能上市的央产房通过改变诉讼策略达到过户目的

发布时间:2025-04-02 浏览:

在北京央产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近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团队通过调整诉讼策略,最终帮助客户拿到了房产证。李女士通过借父亲名义购买了一套央产经适房,并与父亲、妹妹及其他家庭成员签订了协议,明确由其出资购房,房屋归其所有。然而,父母去世后,李女士希望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却遭到了妹妹的反对。妹妹主张该房屋为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无法过户。法官释明风险后,李女士没有办法将过户的诉讼请求调整为,确认与父亲、妹妹签订的协议有效,诉求调整后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过户目的无法实现。李女士在第一次诉讼失败后,找到了李松律师。经过详细分析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意识到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央产房的特殊性质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性质。央产房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的房产,这类房产在上市交易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根据相关政策,央产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上市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法的继承或析产程序进行产权变更。虽然李女士与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在形式上类似于借名买房合同,但从内容也有分家析产的含义。实际上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是借名买房和分家析产的竞合。但是如果按借名买房合同之诉处理,因房屋不能上市,自然无法过户。但对于不能上市的央产房却可以析产继承,来达到过户的目的。基于上述原因,李松律师团队调整诉讼策略,将案由从“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改为“析产继承纠纷”。在重新梳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时,我重点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意愿以及李女士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将案件的焦点从“合同履行”转向“析产继承”。在庭审中,团队律师为李女士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详细阐述了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将房产成功分割给了李女士。李女士凭借法院的判决顺利办理了房产证,成功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房屋产权问题。法律点提示与提醒:第一:央产经济适用房因其产权归属和交易限制的特殊性,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如按照合同的案由起诉,达不到过户的目的第二:借名买房合同虽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其效力在不能上市的央产房交易中往往受到限制。第三:析产继承作为一种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的方式,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新的思路。北京盈科房地产李松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大家,在涉及央产房交易或产权变更时,务必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