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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私自抵押房产,抵押合同条款被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

  购买的房屋,被原房主抵押了,法院认定抵押无效,这是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例。
  蒋先生2005年向裴女士购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由于回迁房的房产证迟迟没办理下来,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裴女士先交付房屋,蒋先生先住进去,等房子能办理过户手续时,裴女士再配合办理过户。2020年,蒋先生听说裴女士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就联系裴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裴女士拒不配合,无奈之下蒋先生只得把裴女士告上法庭。
幸运的是,法院审查后认定合同有效,蒋先生胜诉。但是法院没办法支持蒋先生过户的请求,这是因为在此案进行审理的同时,裴女士凭借有房产证把房子抵押给了某贷款公司,借款500多万。房本上有贷款公司的抵押权,因此无法过户。
  基于此,原告蒋先生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房产律师团队,请求帮助。
  李律师和原告蒋先生详细沟通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将贷款公司和裴女士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裴女士和贷款公司恶意串通,贷款公司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往往因为没有十足的证据,很难认定。李律师在审查后发现,裴女士与贷款公司的抵押行为发生在蒋先生与裴女士的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直到2021年裴女士与贷款公司才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这之后贷款公司又在短短数月内将其主债权和抵押权多次转手。这说明贷款公司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庭审结束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蒋先生作为实际居住的购房者,其享有的权利大于贷款公司的抵押权。且裴女士与贷款公司的具有重大过失和恶意,抵押合同无效,裴女士和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至此,蒋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