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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申请再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1.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某1申请再审称:1.购买案涉房屋时陈某2有一次性支付23万元购房款的经济能力,陈某1不存在给陈某2借名贷款、借名买房的问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租房协议及租金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可以证明案涉房屋是使用陈某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房屋,原审认定双方“就借名买房达到一致意见”存在错误。《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等证据则证明案涉房屋系陈某2、陈某1共同共有。2.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以《各事佬》节目、《房屋产权界定》推理得出双方“就借名买房达到一致意见”违背本案事实。原审依据陈某2提供的存款凭条认定,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均由陈某2支付不符合本案事实。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陈某2借名贷款、借名买房的本证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而陈某1的反证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审以陈某2系以借名买房由将案涉房屋判归陈某2所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2.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
      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本案中陈某1以其系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贷款申请人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并归还了按揭贷款款项为由,主张案涉房屋属其所有,但以下证据事实足以证实陈某2系以陈某1名义按揭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款项实际均由陈某2支付和归还,案涉房屋应当归陈某2所有。首先,一审中陈某2提交的卡号为60×××21的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卡及银行回单、ATM回单、银行账号分户明细、储蓄存款凭条证实,除2001年9月25日办卡当天现存1960元的储蓄存款凭条上由陈某1签字确认,其余55次现存共计人民币179700元的储蓄存款凭条均由陈某2签字确认(其中10次由陈某2签“陈某1”姓名,45次由陈某2签“陈某2”姓名)。另有7次银行汇款共计人民币23300元,均由陈某2账户转账汇入。其次,一审中陈某2提交的《房屋产权界定》,可以表明陈某2、李彝君夫妇在买房前已明确向陈某1表达了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陈某1自行书写记载了该意思表示,陈某1、陈某2不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合意。第三,本案诉讼前,陈某1在2014年接受《和事佬》节目采访时确认,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所有按揭款项均为陈某2、李彝君夫妇支付。第四,陈某1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及本案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首付款7万元以及包括税费在内的其他手续费用1万元由李彝君支付。综上,陈某1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3.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1的再审申请。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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