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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先过户后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的,法院没有认定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1.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日,原告欲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栋住房。但由于原告是台湾居民,在大陆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原告当时有意另行自购一套住房  ,遂同当时与原告仍是恋人关系的被告协商,借被告的名义购买该套住房,原、被告之间也签订了借名购房的协议。随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房屋成交价87万元。2011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0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之后此房通过中介公司以法院执行的方式办妥了房地产证。2011年9月2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现双方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购买至今,原告始终没有另行自购房屋,原告希望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多次与被告协商过户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协助过户,并将双方当初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销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在双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当将其返还原告。被告拒不协助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XXX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行为是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侵犯了被告一方的权利。早在2011年8月,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就多次向被告表示:购买该物业是为了追求被告所为,原告曾多次对被告的母亲及邻居讲过这个房子是买给被告的母亲的,该房的上一手房东阴程芳女士(身份证号码:)也可以证明这一点,阴女士多次对被告的母亲讲:你的女婿真孝顺,还送房子给你闺女。因而可以间接的证明该物业系原告对被告的婚前赠与行为,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该诉讼请求无效,应予以驳回。2、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原告的赠与财产转移后,是不能任意撤销赠与行为的。3、退一步讲,本案撤销的一年法定除斥期间已经超过,因此该争议物业应当视为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4、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对此也有明确的裁判指引: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大额财务应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如果条件成就,应该视为婚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未来一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权利。5、被告有理由认为,本次诉讼是原告有预谋有计划的占有被告财产的行为(提交台湾的诉讼材料,香港律师的律师信)。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同时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与阴程芳就深圳市福田区××号房产(房产证号为30××94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被告以87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同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90万元,该房产于2011年9月2日登记至被告名下,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恋爱关系,庭审中改为否认该关系,称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并称借名买房合同原件已被被告撕毁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也不是借名买房关系,而是恋爱关系。被告称双方自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关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90万元款项,被告称是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用该款项购买的涉案房产应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于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协议书》(电脑打印件,以下简称协书),内容为被告同意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协议书中载明涉案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合同价款87万元。原告称其将协议书原件扫描并存于电脑,因原件被被告撕毁,故将电脑打印件提交至法庭。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原件且没有按手印及写明日期。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无损权益函件及聊天录像;被告对函件的三性认可,对录像的三性不予认可。目前,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正在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理。
        以上事实,有《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协议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结婚证、无损权益函件、聊天录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4.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
          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第一,关于双方在买房时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上称“遂同当时与原告仍是恋人关系的被告协商”,原告于庭审中却改口称双方不是恋人关系,原告的陈述自相矛盾,且结合原、被告于之后2014年登记结婚的事宜以及被告庭审陈述,法院认定双方于2011年买房时系恋爱关系。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告于庭审后提交了一份协议书打印件,法院认为,按照交易习惯,借名买房合同应签订于双方产生借名买房合意之后、所购房产完成过户之前,但该协议书签订时已明确记载了涉案房产过户至被告之后的房产证号,即深房地字第××号,亦即双方签订该协议书时已经完成了所购房产的过户登记,此种情况并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无法提供该协议书原件,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称协议书原件被被告销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另提交的无损权益函件、聊天录像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系恋爱期间出资买房,且双方后来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对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正在另案处理,原告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其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5.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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