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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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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阚某诉称:我借用被告姓名购买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XX#楼房,该楼房登记于被告名下。要求确认该楼房归我所有,被告协助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被告阚某2辩称:涉诉楼房是原告出资购买,但原告应该给我一定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亲属关系。2005年7月,原被告经协商,原告以被告姓名购买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XX#楼房。该房由原告出资,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楼房登记于被告名下,一直由原告经营。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该楼房变更到原告名下,被告不予配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名买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诉争的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XX#楼房系原告出资购买,虽登记于被告名下,但所有权应属于原告。原告要求确认该楼房归其所有,法院 予以支持。被告并应协助履行涉诉楼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XX#楼房归原告阚某所有;
二、被告阚某2协助原告阚某变更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XX#楼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