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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上市条件成就时,可要求房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9-05-15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陈某西诉称:
         2002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东里9号楼某号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以30万元的价款卖给原告。后因被告反悔发生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现房屋管理单位同意房屋上市,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产过户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宋某华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是邮电大学的房屋,法院已经通过生效判决进行了认定,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属于央产房。故现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陈某西对被告宋某华的反诉辩称:
         2012年时,邮电大学确实称涉诉房屋不能上市。2013年,邮电大学又再次通知涉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东里9号楼某号三居室房屋(建筑面积90.1平方米,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为北京邮电大学管理的央产房,系被告购买的产权房屋。2002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涉诉房屋以30万元的价款卖给原告;被告承诺在领到房产证后的一个月之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产生的各类费用(如过户费、税金等)由原、被告各承担50%。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02年7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15万元。2003年5月8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5万元。2004年1月11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10万元。后因双方对涉诉房屋买卖事宜发生争议并诉至故,故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诉讼中,承办人向北京邮电大学房管部门询问涉诉房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涉诉房屋目前可以上市交易。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收条、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职工住房卖卖协议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宋某华协助原告陈某西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东里9号楼某号房屋过户至原告陈某西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被告宋某华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原、被告于2002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现涉诉房屋管理单位表示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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