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因未被政府立项,划拨土地转让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某应用,精某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某某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某包纠纷、矿产资某等某类房地产案件的处某。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某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再审申请人河北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华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骁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土地在起诉前已办完出让手续,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应继续履行。2.骁某公司提交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张淑珍申请出具两块地规划用地性质信息公开的答复》作为新证据,以证明案涉土地并非公共设施用地,而是商业用地。二审判决根据2008年11月19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上报国务院待批的《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认定本案已调整为公共设施用地,属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合同目的并不仅仅是建设经济适用房,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故而土地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应继续履行。骁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华某公司提交意见称:骁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裁定:驳回河北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2003年至2006年,骁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主要约定骁某公司利用华某公司名下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对此,华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我单位同意胜利南大街233号,原土地证桥东国用(99)字第012号,面积95918.952平方米,由政府收回划拨给河北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雅园小区》经济适用房。”由此可见,双方构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7月21日出具的雅园小区建房问题办理情况的说明来看,案涉土地在办理收回划拨手续过程中,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重新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停办了一切经济适用住房手续。换言之,案涉经济适用房项目未获国家批准立项,骁某公司未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上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得到国家批准,二审判决认定该些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骁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继续履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骁某公司提交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张淑珍申请出具两块地规划用地性质信息公开的答复》,用以证明案涉土地并非完全为公共设施用地。对此,即使属实,亦不影响对合同无效的认定。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某公司,并将部分土地收储,目的是为了用收储款退还骁某公司违规收取的购房款,并非对双方合同项目的批准,不能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补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