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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法院判决支付违约赔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2014年,张丹(乙方)与金色凯越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鉴于2011年4月,甲方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镇政府全权委托甲方对欧洲假日广场项目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建成后给予甲方40年经营使用权,甲方对该项目享有独立而且唯一的开发与经营权。为此,甲乙双方在自愿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该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年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53年3月2日,共计40年,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乙方全款支付,甲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在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证。
        张丹如约交钱,开发商也如约交房,但是直至2018年,开发商一直不能给房屋办理产权证,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总是推脱不见。张丹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松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一个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但却含有对房屋产权证办理、缴税及产权分割等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相关约定,故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协议中没有约定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故自开发商交房后90日内要为业主办理房产手续,虽然协议中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故可以80万为基数,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张丹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以8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办理房产证之日起的利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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