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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因为没有借名买房的协议,法院没有认定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段某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我与被告约定,我以被告名义购买房屋,由我实际出资,我系所购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2015年5月12日,我以被告的名义在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固安县牛驼镇林城村林城万人温泉小镇二期花园式洋房第40幢1单元0201号的房屋(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最终房屋坐落以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现我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商品房,我借被告名义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上述房屋应归我所有。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林城村林城万人温泉小镇二期花园式洋房第40幢1单元0201号的房屋归我所有(价值380337元)。
          被告李某辩称,是我借她钱买的房子,当时有借据,她看房子涨价了才起诉的。我借她的钱还了一部分,我还钱她没有给我打过收条,我还了三次共计还了16万多元,两次现金一次转账。一次还了4.5万元、一次还了5.5万元,现金还了10万元,还有一次是门店转让后我把钱还给她了,直接转账转到她卡里了。房是我的,不是她买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2日被告李某与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固安县牛驼镇林城村林城万人温泉小镇二期花园式洋房第40幢1单元0201号的房屋一套。当时购房款380337元是从原告的银行卡中转账打入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现房屋已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并交纳了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银行交易明细4页,房本费、维修款、垃圾清理费、取暖费、物业费收据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开口费收据一份、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应以诚相待,在处理事情的分歧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把问题处理好。原告主张本案涉案房屋系其全额出资,借被告名义所购买,该房屋应归其所有;被告予以否认,其承认借用原告的钱购房的房屋,原告亦不能提供其“借名”购买房屋协议等切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虽然原告持有商品房购买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相关凭证,但该证据上所登记的姓名均为被告李某,原告仅凭其持有上述购房凭证,故不能证明其“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因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固安县牛驼镇林城村林城万人温泉小镇二期花园式洋房第40幢1单元0201号的房屋所有权,原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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