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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的, 借名人可以起诉要求确权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镇××楼1-1303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被告韦某2的父母。被告韦某2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二被告于2013年10月5日以被告杨某的名义购买了天津市××镇××楼1-1303房屋。首付款22.5万元及税费均由原告支付,房屋按揭贷款也均由二原告负责偿还。原、被告于2016年10月6日签署《借名买房协议书》,双方均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二原告所有,贷款也由二原告负担。现因二被告需要资金做生意,欲变卖上述房产筹措资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韦某2、杨某承认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购买涉案房屋时,因为被告韦某2名下已有另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屋,只能以杨某的名义贷款购买涉案房屋。被告韦某2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不希望将房屋过户到二原告名下,承诺不将房屋变卖或作抵押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卢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韦某2、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韦某2系二原告之子。2013年9月,因二原告不符合贷款条件,以儿媳杨某的名义购买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镇××楼××号房屋,建筑面积79.53平方米,总价款72.5万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2.5万元和相关税费。又以被告杨某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204个月。原告韦某向被告杨某账户定期支付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17年6月2日,未还本金245527.56元。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二被告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按揭贷款由二原告承担。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诉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虽为被告杨某,并不影响真实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原告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偿还银行贷款,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原告应是涉案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故涉案房屋应属二原告所有。现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权属情况不一致,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进行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又因涉案房屋尚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按揭贷款未还清,如变更由原告继续偿还贷款显然影响了贷款银行的权益,现原告明确表示可一次性清偿贷款,并提供银行存款记录为证,不损害贷款银行的权益,法院准许。原告在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贷款撤回抵押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镇××楼××号房屋归原告韦某、卢某所有。
        二、原告韦某、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上述房屋银行贷款,被告韦某2、杨某在上述房屋清贷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韦某、卢某办理上述房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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