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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房子没有产权证的, 不能直接确认归属,可以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王某的丈夫王凌某系战友及同学关系。2006年我准备买房为儿子结婚备用,而当时是河南省户籍的王凌某及被告王某想让其女来天津上高中并以天津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在得知我有购房的计划后,被告找到我,商量将我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就可以利用当时天津市购买房屋可以落天津蓝印户口的政策,将被告及其女儿的户籍迁至天津市。当时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我答应了被告的请求,自己买房,但买房合同上写的是被告的名字。2006年5月18日,我与天津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约,并支付了200000元首付。2006年5月31日,我又用自有的其他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587646元,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帐户内,至此,我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且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也由我支付。现距离购房已近十年,去年开始可以办理产权证及过户了。被告对该房屋的权属属于我一直没有异议,3个月前还亲笔签署证言,证明“本人同意在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写陈某”。但2个多月以来,我多次联系被告商讨协助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予配合,2017年4月1日天津市出台限购政策,因为我名下已有两套房不允许再买第三套房,耽误了在2017年4月1日前将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再过户到我名下的时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天津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天津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大沽南路与洞庭路交口西北侧白天鹅大厦2-1-2002号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价款839646元。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交款收据显示,2006年7月、8月“王某”交纳了购房款839646元、房屋契税25189.38元、住宅维修基金8396元。填发日期2006年7月19日的《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显示,权利人是王某,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坐落在河西区。预告登记后,最晚自2016年9月份该房屋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但至今未进行登记。落款为“声明人:王某”的《声明》载明:“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大沽南路交口白天鹅大厦2-1-2002虽然名字是我的,但买房款全是陈某的,房子是陈某的,是陈某写我的名字。我对此房归陈某所有一直没有异议。我曾于2016年12月写的证言,证明此事即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法院将此房判给陈某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反复多次提示诉讼风险,并询问是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不进行变更。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需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本案的当事人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在借名买房成立有效,且被告王某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同样需要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的“案例要旨”也明确指出:“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原告陈某直接要求确认白天鹅大厦2-1-200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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