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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老人去世,继承人主张与老人成立借名买房关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王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五被告配合王X1办理北京市朝阳区402室房屋(以下称402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王X1名下。事实和理由:王X1与五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父亲王某于1986年10月去世,父亲去世后父亲的单位交通部将王X1家的住房调整为北京市朝阳区402室和403室(以下称402号房屋、403号房屋)。王X1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402号房屋,母亲赵某居住在403号房屋。1998年由于实行住房商品房改革,经与母亲和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由王X1个人出资购买王X1所居住的402号房屋产权归王X1所有,由兄弟姐妹6人出资购买403号房屋,由母亲居住。因房改房政策要求两套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母亲名下。2011年1月母亲赵某去世,因各种原因在母亲过世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母亲过世后王X1与被告沟通办理过户事宜但始终各方对房屋过户未达成一致意见。王X1认为:402号房屋是王X1经与母亲和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由王X1全出资购买并拥有产权而且实际也一直是王X1一家在居住,王X1与母亲赵某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房屋实际产权人一直是王X1。按照王X1与母亲的约定五被告应配合王X1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王X5、王X2、王X3、王X4辩称:不同意王X1的诉讼请求。赵某于1987年承租了402号房屋。1998年房改时,赵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折抵了赵某和王某的工龄购买了402号房屋,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属于赵某的遗产。王X1既未与赵某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王X1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全部驳回。第一,王X1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王X1关于其与赵某和兄弟姐妹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信。第二,402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赵某支付,房改时折算的工龄是赵某、王某夫妇的工龄,王X1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第三,王X1和赵某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借名买房。第四,王X1虽然曾在402号房屋内居住,但不能据此认定王X1对该房屋享有任何权益。综上所述,王X1既未与赵某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根本不存在所谓借名买房的事实,王X1对402号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王X5辩称:
      同意王X1诉讼请求。王X1陈述事实属实。我也住在涉案小区203号房屋,距离我母亲家很近,1997年买房之前,我母亲召集了我、王X5、王X2、王X1和王X1的前妻郭某,就购买房屋开会。没有找王X3是因为其在国外,没有找王X4是因为她孩子小,不怎么来。当时母亲说年纪大了不想再买房,402号房屋叫王X1购买,1993年单位要给王X1分房,母亲没让买,所以有愧疚,就让王X1买的402,403是我们六个每人出了2300元。当时王X1还不愿意出钱,经王X4劝说,王X1借钱买了402,都用了父母的工龄和职务优惠。王X1多年和母亲一起居住,很不容易,一直到母亲去世照顾最多的都是王X1。在起诉之前,我、王X5、王X2开了很多次会,同意402号房屋给王X1,403号房屋平分,王X1没按上述意见执行,才导致诉讼。
 
法院查明: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即王X1与五被告。王某于1986年10月去世。王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交通部将王某的住房调整为402号房屋和403号房屋。1998年实行住房商品房改革,按房改政策要求,以赵某的名义,适用赵某和王某二人的工龄和职务优惠购买了402号房屋和403号房屋,产权均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于2011年1月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1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X1主张402号房屋系其借用母亲赵某的名义购买,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对此不认可。李松认为,房屋属大额财产,王X1应对其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X1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赵某之间就此曾有书面约定,对于王X1所称的口头约定,其他子女中仅王X5认可。但即使按照王X5的陈述,当时亦未通知王X3、王X4到场。王X5称当时王X5、王X2在场,但王X5、王X2均否认有此约定。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X1与赵某之间存在关于借名买房的明确约定,王X1据此要求将40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X1、王X5所称王X1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一节,可在继承案件中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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