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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用女儿名义买房,怎么证明房子是自己的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孟女士、李先生诉称: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系父女关系。2003年二原告为了改善住房状况,决定在天通苑购买一套房屋,为了帮助年迈的父母买房,子女同意父母的意见,并由被告负责给二原告办理购房事宜。当时办理购房贷款时被告跟原告讲“您岁数太大办不了贷款”,因此被告就将二原告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被告是原告的女儿,二原告没有多想,被告也说反正写谁的名都是一家人。2003年10月二原告装修后入住天通苑西二区×房屋,并且用二原告在老城区的房屋租金交纳天通苑房屋的贷款,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颐养天年。天通苑西二区×号房屋购买后,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手续均由原告掌管。2007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合同及发票说有用,原告当时要求被告写明该房屋原告出资购买时,被告不耐烦的说你写吧我签字。当时被告签字确认该房屋首付款20万是原告出资,该房屋的贷款也有原告交纳的意思表示,说明该房屋系借名买房,权利人是原告。故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女士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查明:
       被告李女士系原告孟女士与李先生之女。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号房屋于2003年12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07年9月13日,李先生书写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天通苑房屋首付款贰拾万元已由我李先生支付,李女士名下贷款由我李先生偿还,双方确认后,签字有效”,落款有李女士和李先生的签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的物业费由孟女士、李先生交纳,该房屋由孟女士、李先生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原告孟女士、李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号房屋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女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有关借名买房的正式合同,但依据李女士签字的书面协议及证人周×、李×1、李×2、李×3的证言能够确认李先生出资的事实。
      李松认为, 结合证人董×证言及录音,能够认定二原告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因此可以推定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协议及行为表明了订立借名买房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承诺,故对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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