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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侄子借用叔叔名义买房,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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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泉有诉称:
    赵泉平、孙雁系夫妻关系,赵磊系二人之子,董玄丽系赵磊之妻。赵泉有与赵磊系叔侄关系。赵泉有原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一巷X1号的两间平房(以下简称X1号房屋)内,该房屋面积仅有23.6平方米,登记人口为包括赵泉有一家在内的7人。2001年赵泉有因居住困难搬到河北居住。2005年,X1号房屋拆迁,赵泉有委托其子魏X2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2月6日,魏X2代赵泉有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四被告伪造了赵泉有的签名办理了购房手续,交纳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小区x号楼X3号安置房屋的购房款,并居住至今。赵泉有多次要求四被告腾房,但均被拒绝。故赵泉有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腾出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小区x号楼X3号房屋(以下简称X3号房屋),交还给赵泉有。

四被告辩称:
   四被告不同意赵泉有的诉讼请求。X3号房屋现由赵磊、董玄丽夫妇居住,与赵泉平、孙雁夫妇无关,故赵泉有起诉赵泉平、孙雁没有依据,应予驳回。2005年,赵泉有将购买X3号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赵磊,赵磊交纳了X3号房屋的购房款,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赵泉有并非X3号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无权要求腾退。赵磊受让X3号房屋的购房指标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赵泉有与赵磊就X3号房屋的转让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赵泉有因房屋价格上涨,故而违反当初的约定。现在即使赵磊收到赵泉有返还的购房款亦没有能力另行购买房屋。董玄丽现面临生产,如果法院判决腾房,将会导致赵磊一家居无定所,激化双方的矛盾,亦不利于社会稳定。

法院查明:
    赵泉有与赵磊系叔侄关系。2005年2月6日,赵泉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1巷X1号的房屋被拆迁,赵泉有因此获得了在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资格。此后,赵磊及其家人以赵泉有的名义,签署了购买X3号房屋的审批手续、选房单、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接收了安置房屋。X3号房屋交付后,赵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庭审中,四被告主张赵磊与赵泉有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并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交费凭证等原件,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赵泉有对四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表示赵泉有只是曾委托孙雁办理拆迁后续事宜,系孙雁假借赵泉有名义办理了购房事宜,对四被告主张的双方存在口头转让协议之事实不予认可。
    另查,2010年,赵泉有曾将赵磊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X3号房屋。法院以赵泉有不能提供其对X3号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凭证,且其与赵磊对X3号房屋的所有权尚存争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该案诉讼中,赵泉有诉称“由于赵泉有年迈有病且长期在河北老家生活,故将拆迁事宜全权委托给赵泉平代为办理。赵泉平代赵泉有垫付了拆迁安置房屋的购房款20余万元。赵泉有与赵泉平约定,该房屋暂时由赵泉平居住使用。”赵泉有对此表示,起诉状中称双方有约定X3号房屋暂时由赵泉平居住使用系笔误,赵泉有否认双方存在借用关系。
    2012年,赵泉有又将赵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X3号房屋归赵泉有所有。法院以X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而该证书的核发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赵泉有的诉讼请求。
    现X3号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于赵泉有名下。
    经本院释明,赵泉有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坚持以其对X3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四被告腾还房屋。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泉有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现有证据表明,孙雁签署了定向认购书、预售合同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赵磊交纳了X3号房屋的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本院可据此认定赵磊与赵泉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李松律师认为,赵泉有称其只委托孙雁办理拆迁后续事宜,孙雁假借赵泉有名义办理购房事宜未经其同意,有违常理。鉴于赵泉有、赵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故本院对赵泉有要求四被告返还X3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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