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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农村房屋拆迁,法院判决安置房归指标使用人所有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陈帅2008年来到北京工作,经人介绍与冯安安结婚,婚后二人与冯安安的父亲冯三元共同居住在北京某区农村的9号院中,同时陈帅将户口从外地迁入到9号院中。2010年,陈帅与冯安安生下一子陈小帅,2012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8号院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冯三元作为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宅基地区位补偿款50万,房屋补偿款30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10万,搬迁补助费3万元,提前搬家2万元,工程配合奖5万,周转费8000元;因为家庭有4口人,每人给了40平米的购房指标,冯三元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两套安置房,40平米的603号房,120平米的502号房,2016年两套房交付使用,但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7年,陈帅与冯安安感情不和,和平离婚,陈小帅由冯安安抚养,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陈帅主张拆迁利益有自己的一份,安置房使用了自己40平米的购房指标,想继续住在603号房里,但冯安安认为拆迁利益与陈帅没有任何的关系,要求其搬走,不得已,陈帅通过法院确认了自己对603号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18年,603号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了,陈帅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想通过法律的途径确认自己对603号房享有所有权。
        李松律师指出,603号房的购买使用了陈帅的40平米的购房指标,而且陈帅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作为9号院户口在册人员,应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等拆迁款项,此应分得的拆迁款项完全可以覆盖购买603号房的购房款,而且陈帅与冯安安离婚后,除了603号房外,没有其他的住处。
        陈帅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帮自己主张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松房地产团队指派律师提出的诉讼意见,判决603号房归陈帅所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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