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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能否通过加名,避免配偶私自处分房屋?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

【案情简介】
         李梦与陈明是大学时期的男女朋友,毕业后都留到了北京工作,李梦留在了高校,陈明做起了贸易生意,刚开始二人的生活非常甜蜜,随着陈明的生意越做越大,其在外边的应酬也越来越多,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随着收入的增加,看着北京楼市逐渐升温,陈明购置了三套房产,302号、402号、502号房,房子都登记在陈明名下,房产证上注明的是“单独所有”,李梦高校工作,人比较单纯,也没有多想。2016年,李梦不经意间,发现陈明在外边有了第三者刘丽,到房管部门一查,402号房已抵押给与陈明有关联的“恒远公司”,502号房卖给了他人,陈明用房款给刘丽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刘丽名下。李梦不禁怒从中起,陈明这是想要把双方的财产都转移走啊,这是为离婚做着准备啊,如何才能防范302号房不被转移走,402号房的抵押是否有效,502号房能否要回来,李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李梦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陈明在其与李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三套房,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三套房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想对此三套房进行处分,需经过二人的一致同意,否则配偶任何一方的处分都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420号房已抵押给恒远公司,根据现有证据看,陈明不是恒远公司的股东亦非高管,因陈明公司与恒远公司义务上的原因,导致402号房抵押的存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陈明与恒远公司恶意串通构造了此抵押登记。
        陈明将502号房屋卖给了他人,通过房管部门调取的资料可看出,房屋买卖通过中介进行,房价款也是市场价,买房人与陈明并非朋友或熟人,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陈明出卖房屋虽然没有经过李梦同意,但由于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故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房款属于陈明、李梦二人所有。陈明未经李梦同意,用房款给刘丽买房,属于赠与,考虑到陈明与李梦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此种赠与违反了我国的善良风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李梦可主张赠与无效,找刘丽索要购房款。
        李梦提出,房款既然是陈明与自己出的,能否直接主张登记在刘丽名下的房屋归自己与陈明所有?李律师认为房子登记在刘丽名下,虽然房款不是刘丽的,但是根据我国“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房子归刘丽所有,李梦无法主张产权。  
         李梦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有法律途径防止陈明再次私自转移房屋?李律师分析道,房子登记在陈明名下,房产证上又注明 “单独所有“,一旦陈明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就可能存在其单方就能转移房产的危险,502号房的转移就是前车之鉴。故,李律师认为,若想要彻底解决此问题,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加名,注明房屋属于李梦、陈明二人共同共有。但李律师同时指出,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证上能否加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房屋本来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管房产证上是否注明”单独所有“,都不改变房屋共有的客观事实,故加名没有必要;但也有人认为,加名其实存在很大的必要,房产证上注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处分房屋的时候,需要二人一致同意,从而避免配偶一方私自处分房屋行为的出现。李律师同意后一种意见,但司法实践中能否加名,要看法官对案件的具体认定以及其所倾向哪种意见。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若为了避免日后配偶一方私自处分房屋,可通个夫妻加名的方法予以解决,房本加名,可有效避免配偶一方单独处分房屋。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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