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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老父亲的分房意见,算是遗嘱吗?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有二女一子,张丽、张玉与张军,一家人住在老张所拥有的位于朝阳区的301房,产权人是老张。张丽因下乡插青留在了湖南老家工作,老张夫妇把老家的祖产给了张丽,办了过户登记。张玉本在黑龙江插队,后因高考回到北京读书并和父母团聚,毕业后与同学宋明喜结连理。张军是家里的小儿子,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变成了啃老族。2013年冯老太去世,老冯因老妻去世而伤心不已,一病不起住进医院,冯军要求老冯将301号房过户到其名下。对于儿子的要求,老冯非常生气,自然予以拒绝。张军天天去磨老张,禁不住软磨硬泡,老张把子女叫到床头,让张军书写了一个“我的意见”,内容是“其和冯老太有湖南的祖宅一套,已经给大女儿张丽,在朝阳区还有一套301号房,房子留给张军,由张军给二女儿张玉一定的经济补偿。”说完,老张问了一下张玉的意见,张玉看到当时奄奄一息的父亲,只好默默的点了点头,张丽因已分得一套房,也没什么意见,之后老张和张丽、张玉、张军都在“我的意见”上签了字。协议签订之后,老张就去世了,301号房一直由张军住着,房子也没过户,张军也不提补偿的事情。2017年的时候,张玉家中出了变故,经济很困难,故想分得位于朝阳区的这套301号房中属于自己的那份,但自己毕竟在协议上签了字,到底自己是否有权主张?经人介绍,张玉与丈夫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张玉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老张叙述张军手写的“我的意见”既不是一个遗嘱也不是一个有效的析产分割协议。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列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署姓名和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公证遗嘱指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老张的“我的意见”不是其自己书写,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且该意见由张军书写,张军作为老张的法定继承人,不具备作为见证人的条件,该意见也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首先从法律的形式上而言,“我的意见”并不具备一个合法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从内容来看,该意见更像是老张对301号房如何处理的一个意见表达,而这个意见表达又是在张军不断的软磨硬泡之下的无奈之举。因为301号房属于老张夫妇的共同财产,张老太去世后,属于老张太的房产份额由老张和子女继承,也就是说301号房由老张和三个子女共有。故老张无权一人单独处分301号房,其表示将301号房留给张军,由张军对张玉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只是其表达自己如何处分301号房的一个意见而已,而张玉在该意见上签名,首先是不忍抗拒当时已重病的父亲,其次只是表达了对父亲提出的处理意见的一种认同,而不是已经达成的约定。之后,张军和张玉并未就301号房如何过户,张军给予张玉多少经济补偿达成任何的协议,且现在301号房仍然登记在老张名下,张军也从来没有给予张玉任何经济补偿,故李松律师认为,该意见也并不是一个析产协议,它只是老张表示的如何处理301号房的一个意见而已。故张玉可通过法院,依法对301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主张自己的份额。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遗嘱和协议,都有其相应的法定形式,若法定形式上出现瑕疵,那么法律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同时,遇到重大财产的处理问题,不要想当然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处理,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期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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