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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房管部门不给变更公房承租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孙夫妇有两儿一女孙晓军、孙晓明、孙晓宁,一家人住在北京某区502号公房内,该公房是由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是老孙。兄妹三人长大成人后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将户口迁出了502号房。后来,孙晓明婚姻失败净身出户,搬回了502号房重新和父母住在了一起,正好老孙夫妇年岁大了,身边也需要有人照顾。孙晓明离婚时把房子给了妻子,故也将户口迁回到了502号房。2015年的时候,老孙夫妇相继去世,孙晓明想把自己变更成502号公房的新的承租人,故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告知,若孙晓明想要变更成502号公房的承租人,需要取得孙晓军、孙晓宁的同意。孙晓明去找哥哥、妹妹商量这个事情。妹妹倒是好商量,同意配合,倒是哥哥不同意,原因在于502号公房处于北京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地方,若是遇到拆迁腾退的话,承租人会获得价值不菲的补偿利益,故不同意将承租人变更到孙晓明的名下,于是事情陷入了僵局。一方面是哥哥不配合,另一方面哥哥的不配合导致房管部门不给变更承租人,到底如何打破事情的僵局,不经过哥哥的同意自己是否就不能变更成公房的承租人,孙晓明心中没底,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孙晓明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北京的公有住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直接由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子;自管公房指由企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子。502号房由老孙从房管部门承租,故属于直管公房,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京建信办【2014】600号)的内容,承租人外迁或死亡,符合条件的,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由房管部门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新的承租人原则上须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至于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理解,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解释系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故根据以上规定,当老孙去世后,只有孙晓明具有变更承租人的资格与条件,因为其户口在502号房并在此实际居住,孙晓军、孙晓宁的户口不在502号公房内其二人不符合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原则上对于孙晓明的变更行为无需征得他们同意。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公房拆迁置换会带来巨大利益,产权单位出于稳妥考虑,不管家庭成员是否是同一户籍的共居人,也需要取得他们的同意。
         基于上述情况,李松律师建议孙晓明直接去房管部门申请变更,若房管部门既不收申请材料也不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孙晓明可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部门行政不作为,通过法院要求房管部门对其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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