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利益该给谁?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有两儿一女,一家人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的302号公房内,到三个儿女长大成人都各自般了出去。2001年的时候老张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去了生命,考虑到张老太年龄大了,一人在家无人照顾,正好女儿张小那时候离了婚,于是张小搬回到302号公房陪母亲一起居住,两个哥哥也高兴妹妹搬回来住,母亲有人照应。2006年张老太也因疾病撒手人寰,张小继续在该公房居住,但哥哥张大、张二也都搬了回来,两人各占一间房,同时二人将自己的户口也迁入到该公房内。2007年的时候北京进行城市建设,将302号公房纳入到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来进行补偿,张大、张二在未通知张小的情况下,分别与拆迁办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两人各分得一套房屋和拆迁款50万元。2008年的时候,张小才知道拆迁的消息,于是找到两个哥哥张大张二商量怎么将拆迁利益进行分割,张大、张二表示拆迁是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拆迁时只有二人在此居住,且协议也是和他们签订的,因此拆迁所得的补偿是对二人的补偿,与张小没有丝毫的关系。但是张小认为被拆迁的房屋是由父母留下的,父母去世后应拆迁该房子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应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但是张大、张二根本就不同意。最终三人协商未果,张小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两个哥哥张大、张二诉至法院,并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表示承租公房本身不可以继承,但转化的拆迁利益可以继承,承租人对承租公房只享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因此老人去世后,承租公房不可以继承。但如果老人去世后,承租人一直未发生变更,承租公房拆迁的,由承租公房拆迁所得是老人承租财产的变形,仍应属于老人的财产,应按照老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来继承。基于户口或实际居住人取得的拆迁利益应归属户口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人。在这个案件中,老张夫妇去世后,302号公房的承租人并没有变更,因为拆迁利益由公房承租人获取,但302号公房承租人没有变更,故因拆迁302号公房所获取的拆迁利益还是由公房的承租人张老太享有,但是张老太已经去世,故其合法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由张大、张二和张小对拆迁利益进行继承。因为张小没有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所以对拆迁所得以及拆迁赔偿依据并不清楚,所以李松律师建议张小申请行政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了拆迁政策及拆迁协议等信息,根据拆迁政策,回迁房面积按照原承租房屋乘以一定系数,而不是由被拆迁房屋内的户口人数所决定,所以虽然张大、张二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对回迁安置房的赔偿面积并不会造成影响。而且也并不是像张大、张二所言,谁与拆迁办签订协议就由谁获得拆迁利益,拆迁办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据国家的拆迁政策,往往是与房屋的产权人或是公房的承租人签订协议,然后再由被拆迁家庭内部成员对拆迁利益进行协商划分。故虽然是由张大、张二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拆迁利益还是应由张大、张二、张小共有。虽然现在回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但拆迁手续齐全,且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拆迁所得两套房屋系老张夫妇的遗产,应由张大、张二、张小三兄妹共同继承,虽然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明晰,确认三兄妹各享有拆迁所得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利益不要罔顾了亲情,法律不是无情的规则,法律是社会的粘合剂。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原文若要转载须经同意并须注明文章出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