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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二手房纠纷律师巧用税费争议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张因孩子长大要上学,准备在北京某区购买一套学区房,找到中介,正好苏小小想把在自己在某学区的302号房给卖了,然后在郊区换面积更大的一套房子。于是在中介的居间服务下,老张与苏小小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老张以9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302号房,其中首付款支付700万元,银行贷款200万元,同时对首付款支付设置了四个阶段,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万元定金,房源查档后5天内支付100万元,网签完成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支付200万元,银行批贷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支付380万元,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划转。同时为了规避税收,中介为二人设置了一个阴阳合同,约定房屋的主体价格为40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500万元,这样双方做网签的时候,以400万元的价格买卖该302号房屋,税务机关会以该400万元的成交价进行相关税费的征收,从而得到避税的目的。合同签订之后,老张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给苏小小,但是因为当时正是楼市火热的时候,房屋升值非常快,苏小小提出让老张加价50万元,才配合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老张认为房价虽然涨了,但是也可能存在下跌的风险,房价涨了就让自己加钱,那么如果房价跌了,自己能不能向苏小小少交购房款呢?再说双方既然已经订立合同,就应该有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是毕竟几百万的购房款已经打到苏小小的账户上,现在自己这边又没有占着房子,自己处于被动,经人介绍,老张找到本报的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分析道,老张和苏小小之间签订的是一个阴阳合同,签订一个低的房屋交易价格的阳合同进行网签,从而起到少交税的目的,再私下签订一个正常的房屋交易价格的阴合同,进行正常的房屋交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故该400万元的房屋交易价格无效,还是应该按照900万的交易价格进行相关的税费缴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都由买方承担,若按照900万的交易价格,那么老张会额外承担数额不少的税费,而这也是苏小小以老张逃税为由,明为合法延迟履行合同实为要求加价的底气所在。但是当时双方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400万元时所有税费由老张承担,现在若以900万元缴纳税费,那么多出来的税费由谁承担,应由双方再进行约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合同也就失去了继承履行下去的基础。考虑到当时的市场行情,李松律师建议老张可以提起诉讼,以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老张和苏小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苏小小返还老张已经交纳的购房款。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签订阴阳合同虽然表面看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但其实蕴含着很大的风险,在北京这种房价波动幅度比较大的城市,极易造成纠纷的产生,最终是契约精神的破坏以及交易的无法成行。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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