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张是九十年代的大专生,从学校毕业后因是家中独子就回到了家乡一个郊区农业技术学校工作,在技术学校工作期间与同事王丽认识,两人很快谈起了朋友,正好当时单位有政策,单身员工只能住宿舍,结婚的员工可以分房子。两人想着结婚能分房子,再加上双方父母对这门亲事都很满意,就领了结婚证。结婚之后如其所愿,单位给分了一个房子但是面积很小,正好当时又生了孩子,一家人住的很辛苦,加上随着在一起生活,性格上的不合越发明显,没过几年,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最终两人离婚了,孩子归老张抚养,至于在单位承租的公房,因为两人都想要,也没有形成个一致意见,不过房子还是由王丽住着。2002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城市向郊区扩展,两人承租的单位的房子也纳入到了拆迁范围,但因两人都想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导致这个房子一直也没拆了,最终在2005年,因房子未拆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建设,拆迁办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个房子进行了拆迁。因为当时向单位承租这个房子的时候,承租人写的是王丽的名,在这个房子被拆了之后,王丽就以自己是承租人为理由,私下没通知老张就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拆迁协议,王丽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回迁安置房以及30万的拆迁款。回迁房交房之后王丽就住了进去,老张根本就不知道,直到从其它的也被拆迁的单位同事那里才知道了这件事。老张找到拆迁办想讨一个说法,为什么没经过自己的同意拆迁办就与王丽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拆迁办却说按照拆迁惯例拆迁的时候就是与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况且现在安置房和拆迁款都已经给了王丽,老张应去找王丽要拆迁补偿。老张找到王丽商量如何分割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但王丽声称承租人是自己,故被拆迁的房子是自己的,因被拆迁的房子而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和拆迁款也是自己的,与老张没有任何的关系。老张陷入了维权的困局,拆迁办既不管,王丽又把所有的拆迁利益揽入怀中,经人介绍,找到了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看了老张提供的材料以及听了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分析认为,拆迁办在拆迁的时候,为了提高拆迁效率,一般与公房的承租人或是实际居住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再由家庭内部进行拆迁利益的分配,故拆迁办与王丽签订拆迁协议没有问题。拆迁办与王丽签订拆迁协议而未与老张签订拆迁协议并不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本案的关键在于拆迁利益属于王丽一人所有还是应该属于王丽和老张的共同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弄清被拆迁的房子属于王丽一人所有还是其和老张共同所有。虽然房子记载的承租人是王丽,王丽和老张离婚后由王丽在这居住,但这个房子是由老张和王丽结婚时,单位分给两人的,两人对这个房子都享有承租的权益,且两人离婚后,对房子如何处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老张对王丽在这个房子居住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同意房子就是王丽的,因双方并未对房子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子获得的拆迁利益还是属于老张和王丽的共同财产,若老张与王丽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老王和王丽若当时就该房以后获得的拆迁利益进行约定,就拆迁利益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有效防范如今纠纷的尴尬局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潜在纠纷,做好法律准备,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