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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公房承租人去世,法院判决因拆迁获取的房产由子女共有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

        老李夫妇有5个子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老李夫妇先后于1990年5月8日、2000年9月24日去世,被注销户口。老李生前与海淀区房管局签有一套公房的承租合同,承租人是老李。老李去世后,该房由李一和其儿子李一生居住,李一生和李二的女儿李二生的户口都在该公房内。后来该公房被拆迁了,李一生签订的拆迁合同,开发商赔偿了一套回迁安置房,李一生认为自己是公房的实际承租人,所以此安置房归自己所有。李二、李三、李四、李五认为该安置房由父亲遗留的公房而拆迁所得,应该属于父亲的遗产,所以该安置房应由兄弟五人共有。李二生认为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所以自己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纠纷律师团队,李松律师听了他们的叙述,分析认为老李去世后,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并没有变更,因该公房拆迁而获取的安置房应视为老李的遗产,应由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五个子女予以继承。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被拆迁房屋内的户口人。故李二生不能认为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内就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根据《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必须是在该公房共同居住连续两年以上,户籍也在该公房内,且没有其它的住房。且现实中此公房的承租人也并没有变更,故李一生主张自己是该公房实际承租人于法无据。
       法庭上,李松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庭辩论环节通过其严谨的思维、缜密的逻辑逐一驳倒了李一生的狡辩。最终,法官全部采信了李松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该回迁安置房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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