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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代父母买房房产算谁的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8-29 访问量:
  子女代父买房房产是谁的
 
【案情简介】
      2011年,胡老先生和老伴儿到郊区游玩,看到一个新开的楼盘,规划有电梯有花园,周边的环境也好,老两口就想在此买套房养老。第二天老两口和两个儿子胡兵胡军一起到售楼部看房,老两口看中8楼的一套2居室,胡兵没有意见,但胡军没有看上,当日也没签成合同。回家后老两口又和两个儿子商量,胡军看二老这么坚持,也就同意了。因楼盘位置比较远,买房手续较多,胡老先生怕自己被骗,便委托胡兵办理相关购房的手续,并给胡兵转账5万元用以当日支付定金。
 
        胡兵签了协议,购买了胡老先生看上的803号房,房屋总价180万元,定金5万元,30日内支付首付款75万元,尾款于交房前7日内支付。2013年,开发商通知交尾款,交款后交房。胡老先生将尾款100万元转给胡兵。交房当日,胡老先生和胡兵一起去收房,之后胡老先生联系一家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因胡老先生和老伴儿现居住市区给胡军照顾孩子,二老准备先把房屋租出去,待过几年孩子大了,再搬过去养老。于是让胡兵将房子出租,房租每三个月打到胡老先生的银行卡上。
 
         2015年,胡老先生想另外买套房,就想把803号房作抵押。胡兵说房屋尚未取得房本,没法贷款。胡老先生到开发商处咨询,得知一个月前已经可以办理房本了,于是赶紧回去准备材料。但是胡老先生到了开发商处,开发商表示不能给胡老先生办房产证,房屋的购房合同是和胡兵签的,交款人也是胡兵,因此房本应该由胡兵本人过来办理。胡老先生说房子是自己委托儿子胡兵办理的,怎么就不能给办房产呢?开发商表示从现在的材料来看,胡兵是房屋的买受人,胡老先生也没有委托胡兵购房的公证委托,因此只能由胡兵本人来办理房产证,且产权人为胡兵。胡老先生一听蒙了,回到家就叫来胡兵、胡军,胡兵说当时开发商说谁签合同就写谁的名,不让写胡老先生的名,胡军要求胡兵房本下来后过户给胡老先生,胡兵不认可,胡兵表示这房子胡老先生和老伴儿可以一直在此居住,其他事情都不吱声,协商不成,一家人不欢而散。不知该如何是好的胡老先生老两口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能否通过确权诉讼将803号房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读】
           商品房纠纷律师李松律师表示,本案是由委托购房引起的纠纷。一般情况下,签合同的都是购房者本人,如果购房者本人确实不能到场签合同的,需要有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开发商办理房本也是根据购房合同给合同上的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本案中,胡老先生让儿子胡兵代为办理购房相关事宜,并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胡兵在购房时,也没有相应的手续表明其是代胡老先生购房,从胡兵购房签订的合同、缴纳购房款等过程来看,开发商有理由相信胡兵是实际购房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开发商将房本办在胡兵名下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胡老先生则认为803号房是自己委托胡兵代办的,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自己支付的,房子也是自己装修的,租金也打给自己,因此803号房就是自己的,理应登记在自己名下。
        商品房纠纷律师李松律师认为,胡老先生能否要回房屋,要看胡老先生能否证明其和胡兵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胡老先生能够证明其和胡兵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合同关系,胡老先生委托胡兵购买803号房,那么依照《合同法》的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也就是胡兵在取得803号房本后,应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委托人胡老先生名下。
        如果胡老先生没有办法证明其和胡兵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胡老先生实际转账给胡兵,前后共计180万元,胡老先生只能以胡兵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180万元,并赔偿一定的利息损失,就不能再主张房屋的其它权利了。
【律师提醒】
        商品房纠纷律师李松律师提醒,购买房屋最好还是本人亲自办理,如确实不方便本人亲自去办理,最好能够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好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如果与受托人是近亲属关系,不便签订代理合同,一定要及时了解代理结果,避免出现受托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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