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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

签了阴阳合同 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为了改善家里的住宿环境,李先生打算将自家的房子卖了,换一套面积更大位置更好的房子,于是就将房屋信息挂在了中介公司的网站上对外出售,才挂上第二天,马先生就看中了李先生的房子,双方很快就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房价款360万元,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马先生便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因签约过程中谈的很愉快,双方对于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没什么争议,因此在中介准备好合同后李先生也没怎么看合同就签了字,过了两天,李先生无意间发现,中介公司网签时,将360万元的房价款变成了180万元,李先生大吃一惊,赶紧打电话问中介,中介回应说没事,这么写只是为了避税,买方会按照360万元支付房款的,李先生听后还是很怕,便与马先生通电话,称合同有问题,不想再履行,愿意退还马先生已缴纳的定金。马先生听后据不同意,称若不按照合同继续履约,则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总房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即72万元,李先生听后不知所措,找到了本报,希望本报的值班律师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阴阳合同纠纷。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同一宗交易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对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称为阴合同;另一份,双方故意把交易价格做低,是为了避税而签订的合同,被称为阳合同。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经常促成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结合本案来看,就李先生与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可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上却有避税的目的,因此这一条款因为违法而当属无效,但是专业房产李松律师指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马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的,由于合同约定是由买方来承担相关税费,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马先生按照房屋的真实价格进行缴税,如果马先生不同意,最后合同履行期限到了,双方仍没有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则李先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马先生承担因其拒不缴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
专业二手房李松律师告诫大家,在合同签订前,卖方收取了买方的定金,如买方违约,卖方可不予退换定金,若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在签订了合同后,如果买方确实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卖方是不能通过返还双倍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的。
    【律师提醒】
    专业房产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签订阴阳合同确实能为双方少缴税款,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还及易引发纠纷,促成签约的中介公司也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签时要意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看清合同条款,不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条款,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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