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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

房产升值,兄弟反目,这套经济适用房究竟是谁的?

发布时间:2014-09-19 浏览:

        真相还原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关系一直很好,兄弟之间互相关照日子过得还算不错。2003年初,王大居住的地区进行拆迁,拆迁时拆迁单位为王大安置了住房、给予了经济补偿并给了王大一个购买回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
        此时,王二欲购置新房结婚成家,正在四处看房。王大得知此事后,便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转让给弟弟。王大找到弟弟王二,将自己的想法告知了弟弟,王二正愁没有合适的房源,听哥哥一说,觉得主意不错,而且经济适用房价格比较便宜,王二很高兴就同意了,答应选房后房款之外多给大哥一些钱作为补偿。
        但是考虑到购买房产是件大事,还是立个字据为好,王二与王大就签了一份协议。随后,王二就以大哥的名义选房、签合同,并装修入住至今。2011年,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二多次找到王大希望其能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大总以现在忙,等有时间再办理,并让弟弟放心,过户是迟早的事。
        王二心想毕竟是自己亲哥哥,就不好意思总催此事。去年年底,哥哥同意办理过户,但要求弟弟补偿50万元,考虑到亲情及房屋升值的因素,王二夫妇最终同意支付给大哥50万补偿款。可是,没几天,王大的态度又变了,不要补偿了,想要收回房子。
        春节刚过王二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的亲哥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腾退并返还房屋。王二一下子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哥哥会把自己告了。万般无奈之下,王二慕名找到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律师观点
        经济适用住房借名无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
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借名买房的。如果本案兄弟二人仅仅是借名买房的关系,则借名的约定必然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认定无效。无效之后,则王二应将房屋返还给王大,但是借名无效双方都是存在过错的,据此王二可以起诉王大要求其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协议改变命运,房屋应归王二所有
        兄弟二人之间早先因为房屋转让事宜签有一纸协议,王二也一直没当回事,后经过李松律师的提示,王二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与王大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王二出资购买王大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购房手续均由王二保管,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由王大配合王二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王二承担。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依据我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王大与王二之间的协议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且该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王二无需腾房。
        另外,双方产生纠纷时,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已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鉴于此,王二可以依法要求王大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无需给付王大任何补偿。王大本以为房屋升值会有利可图,哪成想连王二当初想给的补偿也没有得到,并造成兄弟关系交恶,真是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法律关系是关键,界定需准确
        结合此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之所以王二胜诉,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房屋具备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通过此协议可以判断,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行为并不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行为。
        房屋买卖和借名购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看似相似的行为,但却因定性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律关系的界定准确与否直接关系案件的成败。本案正是由于双方有关于买卖房屋的书面约定,才最终认定了买卖法律关系的存在,王二得以保全房产。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并不是所有的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买卖均可以认定有效,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购房者在购房前要确定房屋的产权性质以及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对于购买政策性住房一定要谨慎,建议可通过专业的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并办理,避免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损失及产生纷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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