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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儿不孝,老父能否要回房子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

   案情
  儿子不孝,老人能不能要回赠的房?
  高爷爷和李奶奶有三个儿子,但都不与他们住在一起。去年年初,高爷爷中风瘫痪在床,二位老人让三个儿子到医院照顾老父,但三个儿子都以工作忙为由推脱。无奈之下,高爷爷宣布:谁为我养老我就把所住之房送给谁。二儿子见有房可得,于是到医院照顾父亲。经过相处高爷爷觉得儿子照顾得不错,便写下赠与合同,约定:高爷爷将房屋赠给二儿子,二儿子要为父母养老送终。
  不曾想到,二儿子得到房子后便不再尽心照顾父亲。去年5月,二儿子突然带着搬家公司到父母家里,要求父母搬到为他们租的一处小房子里。原来,二儿子已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屋卖掉,又租了一处简陋的房屋让父母居住。二儿子强行将父母拉出房间搬到出租屋,之后便再也不现身。房屋简陋,没有生活炊具,高爷爷和李奶奶甚至都无法生火做饭。
  二位老人后悔当初赠房行为,但不知赠出去的房还能不能要回?
  律师分析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本案中,二儿子既属于有扶养义务不履行的情形,又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因此高爷爷可以撤销赠与。
  房屋被卖掉,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购房房屋的人因为是善意取得房屋,因此不能要求其返还房屋。高爷爷可以要求二儿子赔偿卖掉房屋的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老年人应慎重选择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要充分考虑到晚年生活有无保障,谨防房失人赔的情况,为养老保留好最重要的基础。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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